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7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黠可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昶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顧得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孝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
第 一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
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
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明文於支票準用
之。經查,債權人提出之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記載
之退票日期係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依前揭規定,
本件債權人於該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示相同
之效力,足認本件支票付款提示日為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
日,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起至
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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