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7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碩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陸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司促字第一七七九二號支付命令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 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鄧陸光核發支付命令,因相對人設 籍於臺北○○○○○○○○○,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本院於民 國111年12月7日裁定駁回其聲請。嗣聲請人於111年12月19 日聲明異議,並提出本票及名片陳報相對人之住居所,本院 認其異議有理由,是111年12月7日所為之駁回聲請裁定,應 予撤銷,另為適當之處分,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