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669號
TPDV,111,司促,17669,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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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6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韓新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列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
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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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