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6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瑋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零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貳拾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17634號)
債務人周瑋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
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
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1528元,專案補償款16977元,共計新臺幣
38505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
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