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523號
TPDV,111,司促,17523,202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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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5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俊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貳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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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