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5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光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田永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
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五百十一條第
二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黃靖齡預收保險金,未履
約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其並未提出請求相對人黃靖齡
給付之足資釋明之文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其於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之陳報狀,亦未補正。是聲請人未釋明其
請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此部分
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