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480號
TPDV,111,司促,17480,2022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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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4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捷盛聯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 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捷盛聯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其 主張意旨略為:聲請人委託相對人運送一只貨櫃(下稱系爭 貨櫃),惟相對人迄未交付系爭貨櫃,該貨櫃內貨物價值美 金7,194元,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 相對人捷盛聯運有限公司(下稱捷盛公司)為法人,其為意 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 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捷盛公司之代表人范俊於民國111年  12月4日已出境,此有其入出境資料在卷可稽,由於本件支 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 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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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盛聯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