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243號
異 議 人 萬益環保有限公司(原名萬芳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兆揚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所發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二、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 111年11月15日送達於異議人公司登記址,並由受僱人代為 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於同年12月13日 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 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