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9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立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法第822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
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查依
聲請人提出之建物登記謄本所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地下樓之104」、「臺北市○○區○○○路0段000
巷0號地下樓之150」、「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地下
樓之224」、「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地下樓之229」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地下樓之230」、「臺北
市○○區○○○路0段000巷0號地下樓之244」、臺北市○○區○○○路
0段000巷00號2樓之100」等七建物,相對人南華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之權利範圍均為「二分之一」,依上開規定,若相對
人與共有人無契約約定,則相對人僅需負擔上開七筆建物之
管理費及其他費用之「二分之一」。聲請人應重新陳報請求
金額並詳列計算方式。
二、提出相對人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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