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110號
TPDV,111,勞訴,110,2022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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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原 告 世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壯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複代理人 翁敬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柏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鍇睿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院卷第421至422
頁),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擴張聲明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
91,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7,631
元,尚應補繳5,0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
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訴之聲明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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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鍇睿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