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603號
TPDV,111,勞補,603,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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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603號
原 告 黃秀蓮
黃淑美
楊凡瑩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工資
、資遣費等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且表明欲分開計
算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茲分別計算原告各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補
繳裁判費」欄所示。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
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新臺幣)
序號 原告 請求金額 原應繳裁判費 暫免2/3 補繳裁判費 1 黃秀蓮 328,034 3,530 2,353 1,177 2 黃淑美 73,110 1,000 667 333 3 楊凡瑩 387,838 4,190 2,793 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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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