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8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春英間因本院111 年度勞簡字第188 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35萬7,778 元(計算式:331,570 +26,208=35
7,778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
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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