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金字第84號
原 告 游姿昀
訴訟代理人 黃姝嫚律師
鍾凱勳律師
被 告 張璇璇(即張立新)
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88萬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9%,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09年出售自有房屋後獲有一筆資金可動用,被告 之男性友人知悉此事後,遂要求被告招攬原告加入「愛霸迪 投資案」,被告向原告招攬並宣稱該投資案屬「保本投資」 ,109年底前即可開始穩定獲利,獲利可達至少本金兩倍以 上,擺放越久報酬率越高,更同時向原告表明被告及其男性 友人均得為此投資擔保,由其二人對原告負擔返還全部投資 款之保證責任,且由被告代原告進行操作即可,以取信於原 告投入。
㈡被告及其男性友人向原告表示愛霸迪為一全球性國際金融公 司,中國為其主力發展國家之一,公司營運狀況穩定且前景 可期,加入愛霸迪平台會員可自由交納各級別倍數之資金, 成為愛霸迪各種不同等級會員,包含入門卡(200美元)、學 生卡(500美元)、學士卡(2000美元)、碩士卡(5000美元)和 博士卡(10000美元)等,會員等級越高,獲利報酬比例以及 各種獎金之比例也會隨之提高;於會員加入平台後,以直銷 組織之方式發展下線者,發展下線人員時便可再額外領取各 種項目獎金,且按照投資級別的高低獎項比例遞增。同時, 當發展的下線人員各自形成50人以上團隊時,上線人員將自 動晉升為股東,按照一定比例享受團隊提現服務費的抽成, 股東級別越高、抽成比例遞增,並可額外享受愛霸迪公司提 供之獎勵。
㈢而愛霸迪上開獎金分配制度設計,顯然為多層次傳銷中常見 之「動態獎金設計」-「發展組織獎金」,即以各種獎金誘
使已加入之會員繼續努力拉入更多會員加入,亦正為被告與 其男性友人對原告從事招攬並吸引原告加入後得從愛霸迪制 度中領取之獎金,但因原告對於前開動態獎金之細節不甚明 瞭(原告投資後並未招攬任何人加入),蓋當初被告與其男性 友人之另一話術吸引原告者為原告不需要發展組織即不推薦 任何人加入愛霸迪,仍可領取靜態獎金,亦即原告不需要招 攬任何人加入,投資後仍可獲得相當於本金數倍之回饋金, 最高甚至可達本金之35倍。
㈣而基於原被告雙方當時交情良好,原告聽信被告之前開種種 話術,加上被告之男性友人為耳鼻喉科醫生,醫生在台灣地 位崇高收入頗豐,既然被告與男性有人均表示為保本投資且 願意背書,原告遂同意加入投資,並先後交付總計新台幣( 下同)290萬元予被告(分別於109年2月8日、109年2月9日、1 09年4月13日分別各匯款10萬元、109年4月14日匯款8萬元, 以及於109年3月4日以現金交付被告250萬元,剩餘2萬元亦 係以現金交付),並由被告於109年8月13日手寫單據載明確 實收訖原告投資愛霸迪款項290萬元。被告固辯稱該單據僅 為約略數值,然此答辯顯與常理相悖,此種收據性質之文書 為重要文書,專供當事人間金錢關係釐清之用,不可能會任 意填載,遑論參見兩造對話錄音中,原告多次提及其投資金 額290萬元,均在在證明原告交付之愛霸迪投資款總額為290 萬元,並經被告確實點收計算後並簽發收據無疑。 ㈤於原告交付投資款後,被告便向原告索取個人資料,為原告 開設投資用之屯多多帳戶,並於設立完成後將設定之帳號密 碼轉發給原告,請原告留存,之後該帳戶便由被告進行操作 ,原告從未登入,被告於對話中亦多次自承有幫原告操作愛 霸迪投資一事,且被告確實具有原告投資帳戶之使用操作權 限而多次進入操作,被告更與愛迪霸投資案之其他組織成員 (高鳳芝、夏桂英等人)均維持相當密切之關係,其對於愛霸 迪投資案相關之尤里米幣、穩定幣等貨幣操作甚為熟稔,頻 繁買進賣出,反觀原告未曾進行該虛擬貨幣之任何交易,更 不認識除了被告以外之任何組織成員,自始至終僅單純聽信 被告與其男性友人共同保證該投資案保本、且可由被告全權 代操等話術而交付投資款。
㈥而實際上,當初因原告對於愛霸迪公司並不熟悉,因此對該 投資內容究竟是否能如被告原先所保證者獲利深感懷疑,然 被告從向原告招攬投資開始,每每與原告談話時,均一再以 各項話術向原告保證愛霸迪公司絕對沒問題,極力說服原告 務必相信公司,益證雙方於此投資中確為招攬者與被招攬者 、受託操作方及委託操作方之角色,而非平等之共同參與者
。因此被告辯稱:其係與原告「共同投資」愛霸迪公司,雙 方約定「共同開設」名為inachang1919及inachang19191之 虛擬貨幣帳戶並「共享分潤」等語,但是原告根本不知悉此 二帳戶之存在,更從來沒有登入使用或見過或持有該二帳戶 之使用權限,且該二帳號命名方式顯然與被告所提出其個人 所有並使用之帳戶「inachang1313」、「inachang1314」、 「inachang1319」完全相同,該二帳號本為被告個人創立且 供被告個人操作使用,原告從未取得過該二帳號任何權限或 密碼,且從相關吸金或直銷案件之實務通例觀之,參與者一 人擁有數個帳戶用以操作使用本屬常見,被告略以其同時持 有5個帳戶且其中2帳戶為原告交付款項後新開設等語作為與 原告共同投資之證據,並無理由。
㈦況且就前開被告所稱共同開設之inachang1919及inachang191 91帳戶,業經法院多次詢問被告究竟有無交付該二帳戶之開 戶資料及帳號密碼予被告,被告均未具狀答覆此事,無非係 因該二帳戶跟原告根本無關,被告根本無法提出任何其曾告 知原告或與原告討論到該二共同帳戶之證據,甚至亦未見被 告能提出任何該二帳戶與原告有關之資訊。實則參見被告當 時最初為原告個人所開立之兩個囤多多帳戶,被告開立後隨 即將帳號密碼轉發原告之對話紀錄,倘若被告稱該inachang 1919、inachang19191帳戶確實為兩造合意開立,被告勢必 然會以同樣方式交付帳號密碼予原告,然被告卻無法提出此 對話;被告甚且於本案近乎終結前,新增提出兩造實際之投 資約定為「由被告以原有之算力虛擬貨幣轉換成尤里米、尤 里億,原告則負責購買尤里金穩定幣與被告搭配交易」一事 ,且係以被告所簽發之原證3單據為佐,然此全屬無稽,原 告完全不知悉此約定內容,更嚴正否認曾與被告達成此種投 資約定!被告所親自書立之原證3單據上也根本未出現被告 所稱之「算力虛擬貨幣」或原告應負責購買之「尤里金」等 字,該原證3收據自不生兩造有達成該等投資約定內容之效 果。
㈧但是自原告投資後一年以來,被告當初所宣稱年底前可獲利 分紅者全未發生,即當時被告所稱原告不需要發展任何組織 即可獲取之穩定獲利,然被告對此卻不給原告任何解釋,僅 一再表示其會對原告負責,惟迄今亦未返還任何款項予原告 ,經原告多方求證後方知悉愛霸迪早為中國官方所認定之龐 式騙局,有諸多新聞報導證實愛霸迪投資案為詐騙案件,受 害者甚眾,且愛霸迪組織成員更早因此遭大陸刑事法院判決 有罪,與被告當時向原告招攬投資時所宣稱者完全不同。為 此,原告僅得依法提起訴訟,請求被告依雙方當時之約定履
行其保本承諾,且因當時被告之不實話術致使原告加入是項 投資,被告自應就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失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規定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㈨且愛霸迪公司對外之說明影片及被告與其男性友人當初向原 告所說明之內容,愛霸迪公司主要係以多層次傳銷方式發展 下線並發放組織獎金,而不需要傳銷任何產品,為以後金支 應前金之老鼠會商業模式,顯已構成違反我國多層次傳銷管 理法第18條之規定,另參見中國新聞媒體108年對愛霸迪之 報導「2015年馬來西亞詐騙慣犯冒充钜賈大腕,並於當年推 出詐騙平臺藏寶網(航海藏寶幣),在中國設立所謂藏寶大學 ,編造只漲不跌神話,虛構上市慌言,用倍增、原始股、暴 富等詐騙手段引誘國內數十萬人成為會員,號稱可以躺在床 上賺錢,會員費少則1400元多則數十萬元,詐騙資金數億元 巨。這個詐騙平臺早已引起國內執法部門重視,被福建龍岩 等多地警方定性為傳銷詐騙,2017年8月湖北陽新工商局經 調查、取證、抓捕更是一舉搗毀當地藏寶幣非法傳銷,抓捕 傳銷頭目,查扣數千萬元非法資金。至此,幾個馬來西亞騙 子看大勢不妙,2017年9月,為了逃避打擊,藏寶網更名為 愛霸迪(傳銷的數位貨幣名為:尤里米、尤里億),更換名義 繼續詐騙,並於2017年底移花接木,編造上市慌言,聲稱會 員的投資變成了原始股,畫餅充饑,引誘那些想不勞而獲一 夜暴富的人繼續投資。」等語,以及中國湖北省咸寧市中級 人民法院(2020)鄂12刑終114號二審之刑事判決書「原審判 決認定:藏寶網是馬來西亞註冊的一家公司在互聯網上設立 的網路平臺,對外宣稱是一個買賣虛擬股票的投資平臺。藏 寶網具體的經營模式:以發行虛擬股票(航海電子股),提供 股票交易服務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航海電子股的方式獲 得加入資格,會員根據繳納的入會費用分為六個等級:學生 級、大學生級、打工仔級、自雇人士級、老闆級、企業家級 ,分別對應繳納100美金、200美金、500美金、2000美金、5 000美金、10000美金入會費(入場美元兌人民幣比率為1:7) 。藏寶網收益模式分為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獎金收益以PV 為計量單位,1萬美金等於6000PV。靜態收益是會員購買航 海電子股,該股票只漲不跌,當漲到一定程度,藏寶網公司 就通過拆分股票,使會員的股票數量越來越多,然後要會員 以合理價格將股票賣給下線會員獲得收益。動態收益是直接 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形式有直推獎、 對碰獎、領導獎等。藏寶網會員發展下線必須要有兩個區: 左區和右區,只有左右兩個區都有業績時才發生對碰會員才 有收益。藏寶網會員級別從低往高依次為騎士、男爵、伯爵
、侯爵、公爵。下線會員投資越多,上線會員的級別越高, 獎金回報也越高。藏寶網通過這種傳銷手段,引誘會員不斷 發展下線人員,從中非法獲利。2017年9月,藏寶網被更名 為愛霸迪(www.wesharing.club),相關資料整體平移至愛霸 迪,更名後平臺各項名稱對應改變,但核心資料不變…原判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到案經過、繳款書、銀行交易記錄、 圖片、證人吳某、陳某、羅某等證言、辨認筆錄和四被告人 的供述等。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秦大鈞、陳德發、吳志基 、葉文積極參與以發行虛擬股票(航海電子股)、提供股票交 易服務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航海電子股的方式獲得加入 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 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 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藏寶網”傳銷活動,並大力進行 宣傳、推廣,已核實發展下線成員至少三十人以上,層級十 餘層,四名被告人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 的傳銷資金數額均在25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 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語;因此,愛霸迪公司對其 投資人(即會員)均聲稱其用於分配靜態收入之獲利來源,包 括電子支付平台之蜜支付、APP手機支付錢包、自動無人販 賣連鎖超市、媽媽哈泊網上商城BARREL 2U 全球實體商家、 封閉式的股票交易模式等等吸引投資人之話術,已然違反我 國銀行法第2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 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 業務」及29-1條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 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 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 酬者,以收受存款論。」之規定。足見被告均屬幫助愛迪霸 公司於台灣發展組織並招攬其他組織成員(包含原告在內)並 代為收受款項之幫助人,而須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及與之共 負損害賠償責任。
㈩再者,被告當庭不爭執收受原告愛霸迪投資款288萬元,但卻 仍辯稱「被告分別於109年2月21日至109年3月18日總共匯人 民幣74萬6000元至夏桂英戶頭(折合新台幣約331萬9700元, 其中超過250萬元部分係被告自己之款項)」,並主張:帳戶 交易內其中250萬元為原告之投資款,超過之81萬9700元均 為被告個人所投資等語,則此數額顯然與被告後續承認有收 受原告之288萬元投資金額不符而前後矛盾,顯見被告根本 自始至終未將原告之投資款投入愛霸迪投資案,而係於本案 中臨訟拼湊交易明細,隨意拼湊時序可能與原告交付資金時 間重疊之250萬元,謊稱為原告之投資款。而因兩造間存有
委託投資關係,核其性質應適用民法第528條所稱之一方委 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委任關係,原告已於110 年12月6日以民事準備一狀向被告依民法第549條為隨時終止 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據被告個人另向其所為之保證保本承 諾請求被告返還全部投資款290萬元。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9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虛擬貨幣係一高度投機之虛擬商品,目前法令未禁止民眾在 風險自負之前提下持有虛擬貨幣,法院實務上曾認定之虛擬 貨幣有如比特幣(BTC)、瑞波幣(XRP)、乙太幣(ETH)、萊特 幣(LTC)等。而本件投資最初係被告經由大陸友人楊杰介紹 登記於馬來西亞之愛霸迪公司,該公司表示投資虛擬貨幣可 迅速回本並可翻數倍,被告因貪圖獲利,最初投資算力虛擬 貨幣,算力帳戶後期改為發行本投資案之尤里米、尤里億, 被告原先取得算力虛擬貨幣,轉為本件之虛擬貨幣尤里米、 尤里億,被告並於107年(2018年)先設立屯多多錢包購買穩 定幣即尤里金,另設立inachang1313、inachang1314、inac hang1319之幣現帳戶以買賣尤里米、尤里億虛擬貨幣,至疫 情前被告個人所設立之inachang1313有尤里米虛擬貨幣50.0 0000000顆及尤里金穩定幣542,039.00000000顆、inachang1 314有尤里億虛擬貨幣127.00000000顆及尤里金穩定幣103,4 34.00000000顆、inachang1319有尤里億虛擬貨幣85.000000 00顆及尤里金穩定幣107,410.00000000顆,約相當於美金75 萬元即新臺幣2000萬元。另尤里米、尤里億係於幣現交易平 台PGENE進行交易,該交易模式為透過於各區交易商品,以 尤里米、尤里億搭配一定之穩定幣尤里金後,可取得更多之 穩定幣尤里金,最終可變現或取得證券型代幣(STO)。 ㈡雙方遂於109年2月另協議設立inachang19191尤里億共同帳戶 、3月設立inachang1919尤里米共同帳戶共同持有並共同使 用,而原告先於起訴狀聲稱「被告友人協助招攬原告加入與 被告在『大陸』『共同投資』被稱為是愛霸迪投資案」,後又稱 關於原證3尤里米、尤里億原告完全不知悉為何,與前述大 陸共同投資之陳述兩者顯有矛盾,尤其原證3已載明係投資 愛霸迪尤里億、尤里米虛擬貨幣,足證原告要與被告在大陸 共同投資虛擬貨幣係原告所明知,且如同被告先設立屯多多 錢包以便購買穩定幣即尤里金,原告亦先於民國109年2月20 日在屯多多軟體APP成功註冊原告本人帳戶,原告帳戶號碼 :may00000000000oo.com.tw、密碼:may2011,又於109年3 月6日另設屯多多帳戶:may00000000000il.com、密碼:may
2011,因此原告聲稱其不知購買尤里億、尤里米虛擬貨幣, 顯刻意隱匿事實,為不實在。
㈢況且,被告先前自己已設立三個帳戶買入虛擬貨幣(1313、13 14、1319),在原告表示其要與被告共同投資以後才另外設 立1919、19191兩個帳戶,以供原告與被告共同持有及使用 ,否則被告己身已有三個帳戶,根本不需要再設立兩個帳戶 ,再從該二帳戶之設立時間均係在原告交付被告款項之時, 足證兩造確實有共同設立帳戶使用共同投資之約定。但是由 於愛霸迪公司在臺灣並無設立公司,被告分別透過大陸友人 高浩飛(本名高鳳芝)以及夏桂英投資虛擬貨幣,兩造共同持 有及使用之帳戶inachang1919存有尤里金413,005.87025顆 、inachang19191存有尤里金97,826.97791顆,合計共存有 虛擬貨幣510,832.84816顆尤里金,訴外人夏桂英亦出具聲 明書及至大陸廈門市海滄區公證處,經公證員於民國110年1 1月12日作出(2021)廈海証內字第246號公證書,並經財團法 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足證被告確實有於原告交付款項後 ,匯款予夏桂英,用以購買虛擬貨幣,被告確實有將雙方資 金投入投資標的,實無原告所稱詐欺行為。
㈣再者,原告究竟係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同法第184 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兩者關係為何?原因事實為何?均 不明暸致其訴訟標的未能加以特定,且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所稱之權利,係指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原告並未 指明被告侵害原告何一權利),純粹經濟上損失則不與焉。 如因共同投資而遭受損害,此係單純兩造共同投資結果之損 益問題,如有損害,亦屬經濟上損失,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 所稱之侵權行為不相適合。另外,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 要件、違反多層次傳銷法第18條及銀行法第29條之構成要件 ,均未舉證以實其說,而原告所提原證4愛霸迪新聞光碟、 原證5至7愛霸迪新聞報導、原證8中國大陸法院判決、原證9 至11虛擬貨幣文章,均屬報章雜誌之報導,與本案無關,原 告不能舉證,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縱使被告不能舉 證,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㈤尤其,原告如就雙方共同投資虛擬貨幣有所質疑,應就雙方 共同合作之約定(契約或合夥)依法提出主張,或主張終止合 作關係,或主張結算方屬正的。原告投資後事後反悔、隱匿 歪曲事實,以報章雜誌之報導移花接木,企圖影響法院心證 ,把投資風險完全轉嫁於被告,事實真相為原告、被告二人 皆為貪圖投資虛擬貨幣以獲暴利,若言受騙,被告所投資金 遠大於原告,如有受騙損害,被告之損害遠大於原告。
㈥更遑論原告所提出之錄音內容,並非全部之對話過程,恐有 斷章取義之嫌,原告自應提出全部之錄音內容,以明當日之 談話過程及內容,且依對話內容,並無從認定雙方間之法律 關係為委任,被告亦無擔保對原告之全部投資額負返還之責 ,依對話內容,被告所稱之一毛錢不會少,顯係指該公司不 會少給他們,又被告所稱之擔保,係指其人格擔保該投資, 顯非法律上保證之意義,原告所稱實屬無據,反而亦徵被告 深信本投資為真實且可獲利。另依對話內容可證,被告亦係 深信愛霸迪公司應係正當投資,並可獲利,是以,縱認該公 司係騙局,被告與原告並無不同,均係貪心而遭騙之人,原 告投資之金額分毫未入被告口袋,被告顯無對原告有何詐欺 可言。縱依對話錄音,被告與原告所提妳的帳號、我的帳號 ,係指當時另一投資標的,而帳號即係原告所有之2個屯多 多軟體帳戶,原告亦稱「這個我知道」,現竟臨訟惡意扭曲 事實。
㈦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灣銀行領款紀錄、匯 款簡訊、被告手寫收據、愛霸迪之新聞報導、中國湖北省咸 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尤里米、尤里億等虛擬貨幣 之不實文章、投資平台警示尤里米、尤里億等貨幣為詐騙之 相關文章、中國網民針對愛霸迪、尤里米、尤里億之討論文 章串、銀行存摺往來明細、對話錄音暨譯文等文件為證(卷 第21-66、175-177、236-242頁);被告則否認原告之主張, 而以前詞資為抗辯,並提出inachang1313、inachang1314、 inachang1319帳戶、對話紀錄、夏桂英之中國建設銀行個人 活期帳戶全部交易明細及手寫說明、UNIGRAM紀錄、尤里米 之紀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0)核字第045531號證 明及大陸廈門市海滄區公證處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作出之( 2021)廈海証內字第246號公證書、虛擬貨幣尤里米、尤里億 投資說明、幣現交易平台PGENE之網站註冊帳戶頁面截圖等 文件為證(卷第115-154、218-222、270-306頁);是本件所 應審究者為: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被 告就290萬元損害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原告依保證保本承諾請求被告返還全部投資款290萬元,有 無理由?以下分別論述之。
㈡兩造所提出之證據及內容,其乃以:
⑴於107年4月27日之直銷視界新聞報導:三年收益最高35倍? 揭秘愛霸迪前身是藏寶網傳銷。常聽人說,拍著大腿惋惜說 當年要是慧眼識珠阿,投資了騰訊、阿里巴巴的該多好,如
果有人跟您說現在有一個比投資阿里巴巴、騰訊還好的機會 擺在眼前,投資三年有5到8倍的收益,最多能35倍,您會不 會動心呢?家住深圳區寶安區的龍女士她就動心了,還不惜 一擲千金,勸也勸不住,拉也拉不住,這樣家人很苦惱啊。 龍女士的女兒劉小姐說,這個自稱是超級獨角獸,號稱比阿 里加騰訊還要厲害的項目叫做愛霸迪,組織總部在馬來西亞 ,前不久母親龍女士了解到這各項目之後就深深為之著迷, 還拉攏了身邊的親朋好友一起做暴富夢。記者與劉小姐朋友 的身分接觸到了龍女士,說起這個愛霸迪項目,龍女士顯得 激情彭湃,信心滿滿,不留餘力的跟記者介紹起了愛霸迪。 龍女士說:早日頭前早日致富,她才投了幾個月淨資產已經 翻倍,按照她的計畫,再過兩個月她就要用賺到的錢去買一 輛新車了(卷第37頁)。
⑵於108年7月29日中訊網之新聞報導:2015年馬來西亞詐騙慣 犯冒充钜賈大腕,並於當年推出詐騙平臺藏寶網(航海藏寶 幣),在中國設立所謂藏寶大學,編造只漲不跌神話,虛構 上市慌言,用倍增、原始股、暴富等詐騙手段引誘國內數十 萬人成為會員,號稱可以躺在床上賺錢,會員費少則1400元 多則數十萬元,詐騙資金數億元鉅。這個詐騙平臺早已引起 國內執法部門重視,被福建龍岩等多地警方定性為傳銷詐騙 ,2017年8月湖北陽新工商局經調查、取證、抓捕更是一舉 搗毀當地藏寶幣非法傳銷,抓捕傳銷頭目,查扣數千萬元非 法資金。至此,幾個馬來西亞騙子看大勢不妙,2017年9月 ,為了逃避打擊,藏寶網更名為愛霸迪(傳銷的數位貨幣名 為:尤里米、尤里億),更換名義繼續詐騙,並於2017年底 移花接木,編造上市謊言,聲稱會員的投資變成了原始股, 畫餅充饑,引誘那些想不勞而獲一夜暴富的人繼續投資。由 於湖北陽新工商部門的及時出手,大部分人已警醒,上當的 人越來越少,平台基本上處於半崩盤狀態,2017年下半年開 始投入的可以肯定是血本無歸,因為崩盤在即,現在,該團 隊仍心有不甘,又將公司改名為馬來西亞AIQ智合集團(傳銷 數字貨幣為:尤里米、尤里億兩種)操作的公司董事長孫銘 義、總經理李宗亮,2017年開始國家海關登記為禁止入境的 海外人員。該公司目前在中國有註冊會員數十萬,較活躍的 會員就有二十萬之多。2018年開始該公司開展數字貨幣線下 消費購物推廣;到2019年初該公司市場總監鄭凱文以承諾為 商家兌現數值貨幣尤里米以人民幣現金為誘餌,引誘江蘇常 州市惠行興創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開始以數字貨幣銷售汽 車,其中總銷售額為4.5億人民幣。后因數字貨幣不能變現 為人民幣,該汽車銷售公司未能及時交付以數字貨幣購買了
汽車的傳銷公司參與組織者,致使數百銷售人員集中在江蘇 常州市進行維權,實際上是這些被傳銷人員依然堅持愛霸迪 公司的傳銷裂變收益為人生賺大錢的機會,只是責怪商家不 兌現。該商家同時也在明確知道該數字貨幣不能變成人民幣 的情況下銷售汽車,也是出於欺騙數字貨幣消費者,提前騙 錢的目的,自從尤里米的誕生,提倡消費流通,全牛粉絲都 在努力舉辦各種活動,其中最興奮的當然就是展銷會…(卷第 35頁)。
⑶被告主張:其於109年2月21日至109年3月18日總共匯人民幣7 4萬6,000元至夏桂英帳戶(折合新臺幣約331萬9,700元,被 告主張此即為原告款項,超過250萬元部分為被告自己款項) ,共匯款人民幣26,934元至高鳳芝帳戶,而訴外人夏桂英亦 出具聲明書記載「本人夏桂英所有之中國建設銀行海滄分行 帳戶(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於2020年2月21日匯入 人民幣60,000元、2020年2月27日匯入人民幣66,000元、202 0年3月5日匯入人民幣377,000元、2020年3月17日匯入人民 幣128,000元、2020年3月18日匯入人民幣115,000元共5筆交 易金額,是台灣朋友張璇璇通過友人匯入帳,本人已確定收 到上述款項,特立此據,以玆證明。」等語,並至大陸廈門 市海滄區公證處,經公證員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作出(2021 )廈海証內字第246號公證書記載「茲證明夏桂英於2021年11 月12日來到我處,在本公正元的面前,在前面的聲明書上簽 名」等語(卷第272-274頁)。
⑷原告主張:其於109年2月8日至109年4月14日以匯款及交付現 金共計290萬元(於109年2月8日、109年2月9日、109年4月13 日各匯款10萬元,109年4月14日匯款8萬元,以及於109年3 月4日以現金交付被告250萬元,另有2萬元以現金交付)。 ⑸雙方對話之錄音譯文記載:(按括弧內為被告陳述,括弧外為 原告陳述)
①「(被告:你明白意思嗎?那個就是到年底是那個狀況,那到 那個狀況,到年底是那個狀況就,如果還,公司還沒有那個 的話,就是那筆資金停在那邊,就是等他PO帳出來去標那個 。)原告:嗯。(因為你上次尤里雲你也知道,我是先搶你的 帳號都沒有先搶我的帳號。…所以我跟你講我這個人,我去 說操作別人的東西,我是有責任感的,我跟一般人不一樣。 )嗯。(那天你要轉入帳,我們兩個約時間,你也遲到,我走 了我也來不及去走,可是我那當下我是先進了你的帳號我沒 有先進我的帳號,一邊走我一邊,因為你的帳號還跟我的密 碼還不一樣,我還在一邊翻密碼一邊我還在那邊,到這邊你 也怕了,對不對?一直弄弄弄,我的筆電跟我那天我手機怎
麼都操作不進去,當我覺得我認為你這個反正你在一邊跑, 然後我就不行退出來,結果要退出來的話,成交了,是不是 ?)這個我知道。(可是我再進去已經沒了,我再進去又跑到 你的帳號,嗯對阿。)」、「…嗯,你那,你當初也是出於我 之前錢都被人家騙光了嘛,你想說這一波看(因為我,因為 我當初你也看我操作,我也覺得很開心很好,確實不錯啊, 你是說帶著,那時候他要)就是說那時候感覺好,像欸,好 像感覺那個感覺很好對不對。後來發現怎麼好像慢慢,一個 一直抽抽抽,就沒聲沒息了。(不是,因為不是,因為今天 不是我這樣,但是我上個月也一樣阿。因為就是覺得真的很 不錯啊,所以他的錢都沒有出來,出來錢就再進去出來錢就 再進去,所以當然我現在難過不是難過公司,是難過我現在 整個現金都有困難。因為我老公的公司我們的那個房子全都 賣掉了,全都來投資,我們是想以後賺大錢。但是可是我現 在不等的話,我可能幾億的,可是我投資兩千萬,我可能不 知道有幾億在後面等著我,我如果不等到那一天的話,我現 在甚麼都沒有了,你明白意思嗎?對阿,就跟那個比特幣的 事情是一樣的阿。就跟比特幣買PIZZ元是一樣的意思阿。一 個比特幣買一個PIZZ元,阿七個比特幣買七個比薩,他要看 好的話他會買一個PIZZ元對不對,那幾塊錢美金,你說就真 的當初買不到那個PIZZ元就餓死了?不是阿,是不是,人就 是沒有信心阿。)」(卷第236-242頁)。 ②「所以妳說妳老公的意思就是說,公司,愛霸迪公司倒了, 這一筆兩百九十萬他不會…。(一毛錢不會少。)不會少我。( 對對)嘿然後如果要寫那個,就是代表我懷疑你的人格,那 就不要做朋友了。(對,沒錯。因為我跟你講,從沒有人在 擔保這些東西,我今天已經是破例了。我對你去擔保這些東 西,那是我用我的人格在擔保,你再讓我去寫,那就等於在 汙辱我一樣,沒有人去寫這個東西啦。那除非他頭腦有問題 才會簽啦。你明白我意思嗎?)你會覺得是污辱你…。(這是 挑戰我的人格欸。)等於說喔這個寫這個…。(我今天你沒辦 法賺,如果我賺兩百萬…我半毛錢沒賺,我去寫這東西我媽 頭腦壞掉啦,你明白意思嗎?你自己去理解,然後你自己去 做決定,你真的要我就寫給你,你明白意思嗎?)好那就, 我相信你,我相信你也相信妳老公,這樣子可以嗎?」、「 (那你意思是說愛霸迪那兩百九十萬就不要寫說那個…那個什 麼保本甚麼上面沒有了,不要寫那個,但是你會寫說你收到 多少錢,然後那個帳戶多少錢,這樣0K嘛,對不對?)恩。… 阿就不要寫,要跟我保本,因為那個紙本的東西。(因為你… 不是,沒有人這麼做,你這麼做那是違反常理的。)好。(你
錢存在銀行,銀行倒了銀行會給你賠嗎?沒有阿,會賠嗎? 沒有,銀行都不會賠為什麼我要來賠?我已經跟你講了我會 賠,你還要我去寫這些東西,那是對我一個人格的汙辱。對 不對?)好。(這些東西你甚麼時候欠多少錢,怎樣怎樣我這 邊就再補這個東西。對,因為我那天帶錯本子,所以我數據 沒有那麼,沒有辦法寫的準確。)好。(對,因為這個事情我 也被我老公罵。我老公問我你會什麼要自找麻煩,我說我都 、我也不曉得。當初是想幫他,也覺得這個很棒很好賺,是 不是?我老公說這個東西不是你能控制的,我們自己可以承 擔,但別人承擔不了,你說他說你又不是賺佣金,你自找麻 煩。)對啦,有些人還是承擔不了這些東西啦」等語(卷第23 6-242頁)。
⑹被告於109年8月13日所書寫交付原告之協議書(即原證3)記載 略以:「茲收到游姿昀投資愛霸迪款項總額約290萬元台幣 ,分別持有尤里億帳戶3個大區(共8區)、尤里米5個大區(共 8區)之本利和各50%G-POWER帳戶2000穩定幣,以此證明」等 語(卷第31頁)。
⑺109年11月9日大陸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鄂12刑 終114號二審法院刑事裁定書記載略以:「原審判決認定: 藏寶網是馬來西亞註冊的一家公司在互聯網上設立的網路平 臺,對外宣稱是一個買賣虛擬股票的投資平臺。藏寶網具體 的經營模式:以發行虛擬股票(航海電子股),提供股票交易 服務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航海電子股的方式獲得加入資 格,會員根據繳納的入會費用分為六個等級:學生級、大學 生級、打工仔級、自雇人士級、老闆級、企業家級,分別對 應繳納100美金、200美金、500美金、2000美金、5000美金 、10000美金入會費(入場美元兌人民幣比率為1:7)。藏寶網 收益模式分為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獎金收益以PV為計量單 位,1萬美金等於6000PV。靜態收益是會員購買航海電子股 ,該股票只漲不跌,當漲到一定程度,藏寶網公司就通過拆 分股票,使會員的股票數量越來越多,然後要會員以合理價 格將股票賣給下線會員獲得收益。動態收益是直接或者間接 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形式有直推獎、對碰 獎、領導獎等。藏寶網會員發展下線必須要有兩個區:左區 和右區,只有左右兩個區都有業績時才發生對碰會員才會有 收益。藏寶網會員級別從低往高依次為騎士、男爵、伯爵、 侯爵、公爵。下線會員投資越多,上線會員的級別越高,獎 金回報也越高。藏寶網通過這種傳銷手段,引誘會員不斷發 展下線人員,從中非法獲利。2017年9月,藏寶網被更名為 愛霸迪(www.wesharing.club),相關資料整體平移至愛霸迪
,更名後平臺各項名稱做了對應改變,但核心資料不變。…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到案經過、繳款書、銀行交易記 錄、圖片、證人吳某、陳某、羅某等的證言、辨認筆錄和四 被告人的供述等。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秦大鈞、陳德發、 吳志基、葉文積極參與以發行虛擬股票(航海電子股)、提供 股票交易服務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航海電子股的方式獲 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 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藏寶網”傳銷活動,並大 力進行宣傳、推廣,已核實發展下線成員至少三十人以上, 層級十餘層,四名被告人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 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均在25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其行 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語(卷第51-57頁)。 ㈢就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之部分: ⑴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 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 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