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詹淑娥
即 原 告 詹淑華
詹賀徵
被 上訴人 詹賀章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12月2日判決上訴人即原告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
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2
55,379元(參本院110年度補字第298號裁定,見本院卷㈠第17頁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