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5號原 告 黃棟樑訴訟代理人 吳艾侖律師被 告 黃鈺銓訴訟代理人 陳文克被 告 黃惠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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