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287號
TPDV,110,訴,6287,2022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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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287號
原 告 簡秀媚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蔣子謙律師
被 告 李蔚
李芳慧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就111年12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補
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1項應補充「被告李蔚祥、李芳慧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號建物頂樓平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 即為判決,同法第233條第1、3項亦有明定。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4日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爭點整 理狀變更聲明第1項為:被告二人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 ○段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建物 屋頂平台上,如成果圖一所示編號A部分(增建物,面積44 平方公尺)、B部分(雨遮,面積27平方公尺)拆除,並將 如成果圖二所示編號D劃線部分所示位置已拆除之牆壁,以 磚造工法回復原狀如成果圖二所示編號D部分(牆厚12公分 ,牆高214公分),並將頂樓平台及成果圖二所示編號C部分 (屋突二層,面積3.78平方公尺)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 體共有人(見本院卷第328-329頁)。本件拆屋還地事件, 經本院於111年12月2日判決在案,惟原判決  主文第1項未就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建物頂樓平台  部分一併諭知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而有裁判脫 漏之情形,是原告聲請補充判決,即屬適法。爰依原告之聲 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本件原告聲請補充判決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33條第1、3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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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