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權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717號
TPDV,110,訴,4717,2022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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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17號
上 訴 人 賴淑芬
賴佳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崇文律師即被繼承人賴克強之遺產管理
人間給付股權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22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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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