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陳林腰
陳建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誌聖律師
上 訴 人 陳品妤
被 上訴人 黎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上訴人甲○○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 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
二、經查,上訴人甲○○(下以姓名稱之)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 生,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附於 本院不公開卷),上訴人於109年7月23日提起本件訴訟時, 甲○○為未成年人,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依民法第77條、第78 條、第79條之規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無訴訟能 力(最高法院29年渝上第280號判決先例參照)。然甲○○現 已成年,取得訴訟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乙○○、李惠珍之代理 權已消滅,故依前開規定,應命甲○○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 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