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0年度,74號
TPDV,110,簡上,74,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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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陳林腰
陳建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誌聖律師
上 訴 人 陳品妤
被 上訴人 黎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甲○○於起訴時(即民國109年7月23日)尚未成年 ,而於111年5月18日已成年,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已 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又如委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應另提出委任狀至本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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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