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105號
TPDV,110,家繼訴,105,2022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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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5號
原 告 陳侑蘭
被 告 陳志美
陳逸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陳廷盛所遺如附表甲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甲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乙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陳逸松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廷盛於民國95年7月8日死亡,遺有如 附表甲所示遺產,被繼承人死亡時合法繼承人為其配偶陳蔡 瀞子、長女即原告陳侑蘭、次女即被告陳志美、長子即被告 陳逸松等人,法定應繼分各為4分之1。嗣陳蔡瀞子於104年9 月17日死亡,生前於97年4月10日立有自書遺囑,就其所繼 承被繼承人遺產4分之1全數遺贈被告陳志美,故應由原告及 被告陳逸松各分得被繼承人遺產4分之1,被告陳志美分得被 繼承人遺產2分之1。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 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 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遺產等語。
二、被告部分
 ㈠被告陳志美則以:對原告主張無意見。
 ㈡被告陳逸松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 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 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 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



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經查 ,被繼承人於95年7月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甲所示遺產,兩 造及陳蔡瀞子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為4分之1 ,陳蔡瀞子應分得之4分之1已以遺囑贈與被告陳志美等情, 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陳蔡瀞子除戶戶籍謄本、兩造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大陸地房地產權證、東莞市房地產交易登記證明書、東莞市郵政 局樟木頭郵政儲蓄所、中國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帳戶交易明 細、中國工商銀行儲蓄掛失申請書、陳蔡瀞子自書遺囑、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人認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 5至25、33至55、111至119頁),且為原告、被告陳志美所不 爭執,堪信為真實。本件被繼承人所遺遺產,無不能分割之 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然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 請求裁判分割,自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主張陳蔡瀞子已將 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部分遺贈予被告陳志美,故兩造應依附 表乙所示比例分配,為被告陳志美所不爭執,且符合附表甲 所示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核屬公平,尚值採取,爰判決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 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本院認訴訟費 用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比例負擔,較為公平,爰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附表甲
編號 遺產項目及價值(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臺灣銀行信義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1,050,000元(暨利息)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比例分配之。 2 臺灣銀行信義分行美金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美金30,634.50元(暨利息)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比例分配之。 3 臺灣銀行信義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25,419元(暨利息)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比例分配之。 4 臺灣銀行信義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39元(暨利息)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比例分配之。 5 中華郵政臺中市大全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184,855元(暨利息)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比例分配之。 6 中華郵政臺中市大全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號):1,034元(暨利息)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比例分配之。 7 中華郵政臺北市南海郵局存款:3,850元(暨利息)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比例分配之。 8 彰化商業銀行臺中市總行存款:5,424元(暨利息)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比例分配之。 9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存款:4,497,222元(暨利息)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比例分配之。 10 三信商業銀行臺中市分行存款:1,746元(暨利息)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比例分配之。 11 第一商業銀行信義分行存款:6,798元(暨利息)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比例分配之。 12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7,334股(暨股息)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比例分配之。 13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9股(暨股息)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比例分配之。 14 大陸地東莞市樟木頭鎮華都花園一期華達閣一樓B室房產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比例分配之。 15 大陸地東莞市樟木頭鎮翠怡花園翠巒閣一樓D室房產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比例分配之。 16 大陸地東莞市郵政局樟木頭郵政儲蓄所存款:人民幣1,000元(暨利息)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比例分配之。 17 大陸地區中國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存款:人民幣80,000元(暨利息)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比例分配之。 18 大陸地區中國工商銀行存款:人民幣320,000元(暨利息)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比例分配之。
附表乙
編號 姓 名 分配比例 1 陳侑蘭 1/4 2 陳志美 1/2 3 陳逸松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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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