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郡蔓
參 加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黃一展/李祥維
被 告 張黃慶娥
張淑芳
張鴻鈞
張淑卿
張淑蘭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月18日裁定於另案即本院109年度重家 繼訴字第51號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 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已於111年8月5日經本院家事法庭判 決在案,迄今無人上訴,有該民事判決、司法院法學檢索系 統歷審裁判資料、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原裁定所認 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且原告亦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爰 依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