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108號
TPDV,109,建,108,2022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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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泰呈呈曜水電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陳泰呈呈曜水電工程行與被上訴人鉅鎰工程有限公
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
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
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全部上訴,就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427,8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
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040,0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942元。從而,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69,527
元(計算式:37,585元+31,942元=69,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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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