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5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陳宣任律師
被 告 張竣傑
訴訟代理人 楊灶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被 告 高明貴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