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481號
TPDV,108,重訴,481,20221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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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81號
上 訴 人 呂芳鑒
法定代理人 呂淑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淑婷呂淑媛、呂淑媫、呂淑嫻、呂國
正、呂國平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3萬3,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3萬2,0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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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