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75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688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689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909號
原 告 陳宜琳
被 告 林怡君
楊秉霖
吳芫禎
林晢愷
蔡賀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易字第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林晢愷及蔡賀鈞雖非本案之刑案被
告,原告主張其等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
,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爰就被告
林晢愷及蔡賀鈞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