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500號
TPDM,111,附民,500,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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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00號
原 告 蔡宗仁

被 告 蔡緯學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
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緯學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原告蔡宗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 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其餘被告陳學弘陳若槿陳冠儒, 業與原告於本院達成調解(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7號卷二 第197頁、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21號卷一第219頁),爰不 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其餘被告楊智傑 ,業經本院以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59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爰不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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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