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伸樺
李彥穎
周世斌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9173號、第3490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
36號、111年度偵字第5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甲○○及乙○○因被訴恐嚇、毀損等罪嫌,經檢 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 本院卷一第491-495頁,本院卷二第82-84頁),本院認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許凱傑
法 官 李陸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