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031號
TPDM,111,訴,1031,2022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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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0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俊榮

選任辯護人 連思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9
1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31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傅俊榮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 柒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伍萬玖仟元、行動電話壹支 (廠牌:蘋果,型號:IPHONE 6,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傅俊榮於民國110年11月6日,透過其配偶林佳霈胞姊之義大 利籍男友Brustia Davide(涉犯詐欺等罪嫌部分,經檢察官 另為不起訴處分,下稱Davide),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自稱「周雲生」、「周先生」、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 Telegram)上暱稱「許褚」、通訊軟體What's APP(下稱Wh at's APP)上暱稱「Sandro」之人(下稱「周先生」),「 周先生」向傅俊榮表示其人在海外,然有投資者欲購買虛擬 貨幣USDT(下稱泰達幣),需要在臺灣之人提供帳戶,以供 其收受鉅額匯款,再代為購買泰達幣後轉出至指定帳戶,合 作者可從每筆匯款中抽取一定比例之報酬。然傅俊榮因於對 話中得知上開金錢來源為網路博奕及賭場,可能係不法犯罪 所得,不願出名提供自身或其配偶名下之公司帳戶供「周先 生」使用,乃轉向其於110年7月間認識之友人鄭中平(涉犯 詐欺等罪嫌部分,本院另以111年度訴字第604號審理中,尚 未審結),詢問鄭中平是否願意提供帳戶供「周先生」收受 、轉出金錢,並於110年11月11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下稱L INE),將「周先生」之聯繫資訊傳送給鄭中平,使鄭中平 可直接與「周先生」洽談合作。嗣傅俊榮鄭中平、「周先 生」討論後,確定合作模式係由鄭中平提供帳戶收受鉅額金 錢(即匯款),再於同日將上開金錢轉至「周先生」指定帳 戶,傅俊榮鄭中平及Davide則可按每筆金額抽取百分之7 之報酬。




二、傅俊榮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知悉「周先生」曾告 知金錢來源涉及不法之網路博奕及賭場,亦知悉金融帳戶為 個人理財重要工具,用以表彰個人之財產及信用,且我國政 府近年來不斷推動反洗錢之金融監管機制,故如將金融帳戶 任意提供他人匯入「鉅額、不明來源」之款項並要「隨即轉 出」,很可能係用作隱匿、掩飾另案犯罪所得去向之工具( 傅俊榮對「周先生」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所犯詐欺取財部分不 知情,主觀上認知係就某種犯罪所得款項為洗錢)。詎傅俊 榮為取得高額報酬,仍基於縱使他人利用金融帳戶製造金流 斷點,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 確定故意,與鄭中平謀議、約定報酬分配後,由鄭中平提供 所經營之洛克森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洛克森公司)設立在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之公司帳戶(帳號:0000 0000000號,下稱系爭帳戶),供「周先生」所屬詐欺集團 成員(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包含Telegram上暱稱「彪」 、「狐狸」、「DD」、「大上海」之人,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其他成員)作為收受、轉出不法犯罪所得之金錢使用。嗣本 案詐欺集團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乃於附表「詐欺方 式」欄所示時間及方式,向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 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詐得款項時間」 欄所示時間,將「詐欺款項」欄所示金額之金錢匯入系爭帳 戶內,鄭中平則先將「周先生」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設定為 約定帳戶,待上開金錢匯入系爭帳戶後,再依「周先生」之 指示,於同日將各筆款項扣除約定之報酬後(原定報酬為每 筆匯款金額之百分之7,傅俊榮鄭中平、Davide依序分配 百分之3、3、1,嗣於110年12月27日提高為百分之8,約定 分配依序改為百分之4、3、1),依附表「轉匯方式及時間 」欄所示,將金錢轉至上開約定帳戶,因鄭中平與「周先生 」間之聯繫時有不順或鄭中平未能立即回覆,傅俊榮並會於 過程中負責居間傳遞「周先生」之訊息給鄭中平、協助雙向 溝通、給予鄭中平建議及安撫其情緒,確保款項轉帳過程順 利,鄭中平、「周先生」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此收受、 轉出金錢之方式共同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本案詐欺集 團犯罪所得之去向,而生掩飾、隱匿該詐得款項實際去向之 效果,鄭中平亦於111年1月3日結算全部經手之金額後,將 傅俊榮應分得之報酬新臺幣(下同)105萬9000元轉至傅俊 榮指定之帳戶。後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陸續 因投資之金錢無法提領,發現受騙而報警處理,始經警循線 查悉上情。
三、案經附表編號1至5、7至9「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



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傅俊榮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 面陳述,檢察官、被告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其證據能 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 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二、本判決其餘認定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 均具關聯性,且無證據足認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之供述及辯解: 
㈠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其曾透過Davide認識「周先生」,並於「 周先生」告知如提供帳戶收受金錢、購買泰達幣後轉出至指 定帳戶,可獲得抽成報酬後,將此事宜轉知證人即另案被告 鄭中平,介紹鄭中平與「周先生」認識,嗣鄭中平即提供系 爭帳戶給「周先生」所屬之本案詐欺集團,由鄭中平負責收 受、轉出系爭帳戶內之金錢,其於過程中曾因「周先生」拜 託而代為傳話給鄭中平,並於事後收受鄭中平分配報酬之事 實,然矢口否認有何洗錢之犯行,並辯稱:我不知道本案資 金涉及洗錢,當初我問「周先生」時,他說是投資柬埔寨的 賭場跟博奕,我有疑惑是不是洗錢,但後續的事是鄭中平自 己跟「周先生」接洽,我就不瞭解,我傳話是因「周先生」 是Davide的朋友,應「周先生」所託,為免投資人的錢遭鄭 中平捲款帶走,我才代為傳話。且我有跟鄭中平說安全為重 ,代表我認為這些錢並非不法來源,否則我也不會提供自己 的帳戶給鄭中平給付報酬,我會跟鄭中平說這是違法的錢等 語。
 ㈡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略以:
1.被告認識「周先生」時,僅知悉「周先生」有投資人欲投資 泰達幣,然因不理解泰達幣之操作,方請教鄭中平,是鄭中 平表示欲直接與「周先生」瞭解細節,故後續是由鄭中平與 「周先生」自行接洽,被告則表示無法運作此生意、不參與 買泰達幣的部分,並退出Telegram「臺灣直通車」群組,故 被告對於後續成員討論的內容均不知悉。是被告與鄭中平後 來偶有談及此事,鄭中平告知「周先生」表示金錢係來自臺 灣投資人,非來自海外博奕事業,被告認為沒有違法疑慮,



未再多想,亦未參與後續之匯款作業,僅在「周先生」偶爾 聯絡不上鄭中平時,基於朋友、介紹關係,協助「周先生」 傳達訊息給鄭中平,並非「周先生」與鄭中平間之固定聯繫 橋樑。因此,被告既未提供帳戶、亦未匯款,僅係「被動」 、「旁觀者」角色,客觀上無分擔隱匿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 。
 2.被告主觀上亦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因被告是信賴Davide為 配偶胞姊之男友,不能想像「周先生」會使其陷入違法情狀 ,且「周先生」一開始均表示要從事泰達幣投資,被告對於 款項來源實無所知。至被告收受百分之3報酬,因被告從事 工程業,在此行業介紹人縱使不承作案件,仍會給予一定比 例之仲介費用作為答謝,故被告對收受報酬毫無懷疑,否則 若是違法款項,被告亦不可能以自身名下帳戶收款等語。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下列事實有相關證據可佐,並為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所同 意(見訴卷第64至65頁),均堪認定屬實:  1.被告配偶胞姊之男友為義大利籍之Davide,被告與鄭中平則 係110年間認識之友人。
2.鄭中平洛克森公司之代表人,亦為洛克森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並有以洛克森公司之名義,在兆豐銀行開立系爭帳戶( 帳號:00000000000號),有洛克森公司之工商登記公示資 料查詢結果、兆豐銀行函文檢附之系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可 證(見他1632卷第323至324、359至361頁)。 3.被告透過Davide認識一名年籍、國籍均不詳,不清楚從事何 行業,未曾見過面之What's App上暱稱「Sandro」,自稱「 周先生」、「周雲生」之人,有被告與「周先生」之What's App對話紀錄可證(見偵12914卷第419頁)。 4.被告曾將周先生」介紹給鄭中平,有被告與鄭中平之LINE 對話紀錄可證(見訴卷第493頁)。
5.鄭中平於被告介紹「周先生」之後,與「周先生」取得聯絡 ,並提供系爭帳戶資料給「周先生」,然鄭中平仍為系爭帳 戶之持有、管理人,並會於系爭帳戶有款項匯入後,依「周 先生」之指示將款項陸續透過網路轉帳轉匯至「周先生」所 指定之帳戶,有兆豐銀行函文檢附系爭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 、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交易IP位置、通聯調閱查詢單 可證(見他1632卷第359 至373 、376 至379 頁)。 6.本案詐欺集團於取得系爭帳戶之資料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方 法,對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上 開告訴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匯款



如附表所示金額至系爭帳戶內,業據其等指述明確,並有各 次匯款及遭詐欺之對話紀錄、系爭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在卷 可證(詳如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 7.鄭中平就其提供帳戶、轉帳之行為,與「周先生」約定可收 受轉入金錢百分之7之獲利,其中鄭中平、被告各分得百分 之3 ,Davide則分得百分之1。鄭中平因此於111 年1 月3日 ,匯款105萬9015元(15元為手續費)至被告之帳戶,有系 爭帳戶之交易明細紀錄、被告設立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 稱富邦銀行)之帳戶交易明細可證(見他1632卷第365頁, 訴卷第123至125頁)。
鄭中平提供給「周先生」作為收受、轉出金錢使用之系爭帳 戶,確為本案詐欺集團作為向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 示之人實施詐欺取財後,詐得款項匯入之帳戶,已如前述, 故系爭帳戶係本案詐欺集團詐欺取財時使用之工具。又本案 詐騙集團成員對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所實施 之詐欺取財罪,為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特定犯罪, 且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得之上開款項匯入系爭帳戶後,由鄭 中平依「周先生」之指示,將扣除其自身、被告及Davide報 酬後之其餘款項,轉匯至「周先生」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 顯係在將不法犯罪所得迂迴轉匯,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 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阻撓我國對犯罪所得之追查,自 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鄭中平既參與上開不 法犯罪所得之收受、轉交過程,客觀上已該當掩飾、隱匿該 詐得款項實際去向效果之洗錢犯行。
 ㈢被告主觀上已預見鄭中平提供系爭帳戶給「周先生」,藉此 帳戶收受、轉出金錢,可能係隱匿、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 之洗錢犯行:
 1.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 (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 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
 2.在金融機構所申辦之帳戶,係表彰個人身分、社會信用之資 金流通工具,供作個人財產、理財使用,具有高度屬人性。 近年來我國政府為健全金流秩序並接軌國際規範,除成立行 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統籌洗錢防制整體工作,並修正洗錢 防制法之規範,意在提升洗錢犯罪追訴可能性、建立透明化 金流軌跡、增強我國洗錢防制體制,且除督促金融機關建立 金流監管、防制、通報體制外,進行防制洗錢之宣導,更致 力於提升全民防制洗錢意識,例如國民至銀行開戶時,經辦 人員除層層確認客戶身分、開戶目的,並須與客戶共同填載



防制洗錢之相關文件,此外,民眾至銀行提領超過一定數額 (50萬元)以上之現金交易時,銀行更會有關懷提問或驗證 身份證明之固定手續,乃我國一般國民均知之常情,可證一 般具有通常社會、銀行交易經驗之我國成年人,對於不願使 用自身帳戶,反而以高額金錢誘使並非素有親誼、信賴關係 之人,提供金融帳戶,用以轉匯「不明來源」之「鉅額金錢 」之違常舉止,當會合理預見提供帳戶之目的,很可能係在 協助洗錢之犯行,且提領、轉匯之款項可能係不法來源之犯 罪所得,對方係欲藉此隱匿金融帳戶內資金實際取得人之身 分,以逃避追查。
 3.關於本案提供帳戶收受、轉出金錢或所謂購買泰達幣一事, 原係由被告與「周先生」洽談,嗣被告將上開事宜告知鄭中 平,媒介鄭中平與「周先生」認識,已如前述。被告在此過 程中,曾分別與「周先生」、「周先生」合作之人以及鄭中 平就此事宜進行討論,茲將相關之對話節錄內容如下。 ⑴被告與「周先生」(Sandro)間之What's App對話(見偵129 14卷第419至421頁,此為被告自行提出片面、不全之對話內 容,其餘對話紀錄,均據被告辯稱因更換手機而全部滅失【 見訴卷第64頁】):
對話日期 人別 對話內容 110年11月6日 「周先生您好,Sean。我是Davide的朋友,Sandro。 有空微我,我對您解釋一下 被告 你好 「周先生」 語音方便嗎? 被告 可以 「周先生」 (傳送56秒之語音訊息) USDT 泰達幣 被告 好的!我需要時間了解一下 110年11月8日 被告 周先生你好!有個問題問你,你為什麼不直接把錢匯給賣U幣的個人就好了?為什麼還要那麼麻煩透過我? 這個問題我需要瞭解不好意思  ⑵被告(SF)在「周先生」將其拉入之Telegram群組「臺灣直 通車」上,與「周先生」(許褚)及「周先生」合作之人( 彪)間之對話(見訴卷第259至265頁):對話日期 人別 對話內容 111年11月17日 彪 大家好 有問題,大家這裡溝通 被告 你好 「周先生」 Sean,你有什麼問題在這裡問清楚 被告 好的 彪 如果打字太長,就按著說話 「周先生」 說語音就好 被告 我的問題是我這裡會提供3至4個帳號、輪流轉款,及我這收到款,可否第二天或是第三天才提款我這比較好做 彪 那不行的,都是當天回款! 被告 了解 回款是提領現金嗎? 彪 (傳送7秒之語音訊息) 被告 有人來跟我拿? 彪 (傳送11秒、27秒、9秒之語音訊息) 「周先生」 這樣清楚了嗎 彪 (傳送9秒、12秒之語音訊息) 被告 了解 我先去了解賣U的平台的部分 「周先生」 (傳送讚的表情)爭取明天把帳發過來試試一單,Sean 被告 那我就先不參與買U的部分 「周先生」 那你要準備現金了,如果這樣 彪 電話中,稍等 最好不要提現金了 現在取現金 風險很大 被告 了解 彪 教你一個方法,比較安全,兩台車,綁約在一起,分1車2車 錢進1車後,轉2車拖出了 「周先生」 在嗎 彪 2車提現安全很多 綁約車,不容易引起懷疑 最好是,不用拖出,直接交易所買U 其次是,轉2車,取現拖出了 111年11月18日 被告 好的!我先申請研究一下 111年11月25日 (「周先生」將鄭中平加入群組) 「周先生」 周總,這是臺灣朋友Steve,由他提供帳戶(公戶),收到後轉我國內表姊貿易公司帳戶,就可以馬上回U了 彪 明天可以發車嗎? 「周先生」 在嗎,Steve 鄭中平 在,我明提供帳號 但匯款前要先告訴我金額跟時間  ⑶被告與鄭中平間之LINE對話(見訴卷第487至505頁):對話日期 人別 對話內容 110年11月8日 被告 (被告打電話給鄭中平,通話時間34分4秒) 鄭中平 金錢來源有網路博奕及賭場,為何不直接給賣U幣的,直說就是要經一兩手,就是洗錢 被告 你想一下如果我們要接,我們要詳細想想 鄭中平 我有跟我以前公司的財務聊了下,銀行端基本上應該不會對貿易公司的進帳問太多,銀行唯二會問,或是管制的是看來源國 像伊朗、土耳其(這幾年)這種就會特別關注 我想知道他會轉多少金額,都是千萬以上的嗎 被告 基本上都是會超過千萬,但是剛開始會要他不要那麼多 先試試水溫 鄭中平 嗯 同意 110年11月9日 被告 柬埔寨應該是有機車需求吧? 如果有也許可用此業務 鄭中平 銀行注意的點多半只有匯入國家 至於市場需求,柬埔寨是會有機車需求,但金額這麼大,我個人傾向用原物料買賣做理由 110年11月11日 鄭中平 有消息嗎 被告 有!還在談是我們買幣還是錢交給別人買? 鄭中平鄭中平打電話給被告,通話時間13分7秒) 被告 (傳送圖片)是這個 他說隨時可以開始看看 鄭中平 我們兩(應為倆之誤字)都不清楚虛擬貨幣的玩法,哪買,盡量不要把這攬在身上比較好 111年11月12日 鄭中平 我可以直接加他嗎?還是你在What's App邀我 被告 你直接加他看看 111年11月16日 被告 結果你有加到他嗎? 如果要做的話可以先試水溫一下 鄭中平 我剛加你跟他,也開了個群組拉我們三個進去了 被告 (被告打電話給鄭中平,通話時間17分42秒) 111年11月18日 鄭中平 所以他第一筆匯要多少 我要給帳戶資料吧 被告 目前跟他談的作法是我這必須買泰達幣,如果你的戶頭3天2頭都有匯錢進來沒問題吧?金額都在10萬美元左右,但是一收到款當天要轉出,轉的戶頭應該會是我的帳戶 鄭中平鄭中平打電話給被告,通話時間7分26秒) 110年11月24日 被告 中平,義大利周先生找你,他請你回電給他 我不方便說 鄭中平 我用打字的好了 剛我跟他通話 結論就是可以他柬埔寨匯過來我戶頭,然後我再轉到他一個在中國的貿易公司帳戶 不用再幫他去搞虛擬貨幣 我們拿6% David 1% 110年11月25日 被告 了解 鄭中平 傅大,能講電話嗎 被告 (被告打電話給鄭中平,通話時間10分24秒) 錢匯過去大陸之後順便白紙上蓋個公司章傳過去給對方 周先生說的 110年11月26日 被告 他進來的錢是在臺灣 最近都會在臺灣匯入,所以應該是沒問題 所以錢進來再匯入國外貿易商及公司應該很好做 個人匯入都可資金調度及投資者投資公司 鄭中平 你是指臺灣匯來的錢透過私人帳戶,銀行不會過問,就會直接讓他入帳,是嗎? 被告 是的!如果問你能回答出來就沒問題,因為你又有匯出貿易公司,不是買幣 110年11月28日 被告 中平周先生找你 110年11月29日 被告 12/1 -nt$0000000 00/9 -nt$0000000 00/15 -nt$0000000 00/23 -nt$00000000 00/29 -nt$0000000 這金額全加起來3500萬,一開始我不建議就狂衝 如果要單一週就幾千萬,等12月這些上面都沒什麼問題再加 這個是你跟周先生的談話內容是嗎? 我明天找個時間跟你通電話 鄭中平 OK 110年11月30日 被告 昨天談的如何? 12/1 -nt$0000000以下 12/9 -nt$0000000以下 12/15 -nt$00000000以下 12/23 -nt$00000000以下 12/29 -nt$0000000以下 這是你跟他確認的金額時間嗎? (被告打電話給鄭中平,通話時間8分41秒)  4.關於提供系爭帳戶給「周先生」之原委,亦據鄭中平於本院 審理時到庭結證稱:被告大約在110年11月左右有跟我聯繫 ,提到泰達幣的事情,後來就介紹「周先生」給我,被告自 己不做的原因我後來問他,他是說他自己的公司在他老婆名 下,他老婆不會願意讓他做,所以問我願不願意。我原本的 認知是要買泰達幣,後來「周先生」認為我們這邊買可能不 熟悉,所以他們就決定不要讓我去買,是說要匯到被告的帳 號,最後變成是直接匯到「周先生」提供的國外帳號。說實 話我也一直有疑問,想要瞭解匯進來的錢是從哪裡來的,想 要知道更多,我想要知道他們是做什麼樣的業務、東西。我 在當下是認知到那個錢可能是有爭議的錢,玩股票、線上博 奕這種,被告在訊息中有直接跟我說幣的來源不乾淨,我知 道這錢有爭議的原因,是因為被告跟我說。在我和被告的LI NE對話中有提到「柬埔寨機車需求」、「銀行會注意的點多



半只有匯入國家」、「原料買賣作理由」,這是銀行在外匯 業務時,可能會問這是什麼業務,當時我們知道會有大筆錢 進來,銀行監管可能會詢問到理由,所以我跟被告在想要用 什麼理由,被告跟我說可以用柬埔寨機車買賣,這些理由都 是假的等語(見訴卷第197至201、203、219至220頁)。 5.細繹上開對話紀錄、鄭中平之證詞,被告參與本案之前期過 程如下:
 ⑴被告與「周先生」認識,係因「周先生」欲與被告討論是否 從事本案「提供帳戶」、「轉匯金錢購買賣虛擬貨幣」之事 宜(見前述⑴之110年11月6日對話),被告聽聞此事後,因 對此交易模式產生疑問,曾主動向「周先生」詢問:「為什 麼不直接把錢匯給賣U幣的個人就好了?為什麼還要那麼麻 煩透我過我」(見前述⑴之110年11月8日對話),而「周先 生」之回覆內容,雖未據被告提出(被告僅提出片斷、不完 整之對話截圖,已如前述),然依被告與鄭中平之對話,可 知「周先生」實明白向被告說明金錢之來源有爭議,故要經 手洗錢,此由被告110年11月8日向鄭中平轉知時所稱「金錢 來源有網路博奕及賭場,為何不直接給賣U幣的,直說就是 要經一兩手,就是洗錢」、「金額基本上都會超過千萬以上 」、「一開始先試試水溫」(見前述⑶之110年11月8日對話 )即明,被告更因知悉「銀行有金流監管機制」、「國外款 項進出銀行可能會注意詢問」、「錢不乾淨」,開始與鄭中 平商議應以何種「虛假交易名目」矇騙銀行以掩飾洗錢之行 為(見前述⑶之110年11月9日對話)。
 ⑵被告將本案事宜告知鄭中平後,仍持續與「周先生」洽談( 此部分對話內容未據被告提出),且因被告仍有疑問,「周 先生」乃於111年11月17日在Telegram創立「臺灣直通車」 群組,告知被告可直接向合作之人「彪」詢問、討論本案事 宜,被告則於言談間表示自己「可提供3至4個帳號輪流轉款 」,詢問「可否幾天後才回款」,經「彪」拒絕,要求當天 回款,被告即再詢問「是否是要提領現金」,「彪」給予解 釋(語音訊息,無法知悉訊息內容)後,被告表示先不參與 買賣泰達幣部分,故「周先生」即稱若是如此,被告要準備 現金提款,然經「彪」明確告知被告「提領現金風險大」, 並提供所謂「比較安全的方式」為2車(即帳戶)綁約,綁 約帳戶之轉帳、提領現金「不容易被懷疑」,被告讀取上開 訊息後回覆為「好的!我先申請研究一下」(見前述⑵之110 年11月17至18日對話)。
⑶接著,被告於111年11月18日再與鄭中平聯繫,告知目前談定 之作法為「金額約10萬美元,收款當天鄭中平應即轉出至被



告帳戶,再由被告購買泰達幣」(亦即採納「彪」提供之兩 車綁約方式,見前述⑶之110年11月18日對話),表示其願意 提供帳戶供「周先生」使用,且其願意配合購買泰達幣之意 思。待至110年11月24日,被告轉知請鄭中平聯絡「周先生 」,鄭中平與「周先生」談定之結果改為「由柬埔寨匯款至 系爭帳戶,其再直接轉至中國,不用再透過被告帳戶」,亦 即無須由被告處理虛擬貨幣,鄭中平將此模式告知被告,並 同時敘明報酬之比例,被告可享有與鄭中平完全相同之報酬 金額,被告則表示「了解」(見前述⑶之110年11月24至25日 對話)。嗣111年12月1日(即第1筆金錢轉入系爭帳戶)之 前,被告與鄭中平仍持續、不間斷地就本案事宜多所討論, 關於「最近錢都會從臺灣匯入」、「應該很好做」、「銀行 不會過問,如果你能回答出來就沒問題」等資訊(見前述⑶ 之110年11月26日對話),均係由被告告知鄭中平。被告更 曾由「周先生」處獲得鄭中平提供之預定匯款金額訊息後, 兩度「主動」找鄭中平討論匯款金額(第1次討論完後,鄭 中平向「周先生」表示可以提供匯款之金額從3500萬元,提 高至4900萬元)、關心鄭中平與「周先生」談定之結果(見 前述⑶之110年11月30日對話)。
 ⑷依上,除前述一般具有通常社會、銀行交易經驗之我國成年 人,對於他人以高額金錢誘使並非素有親誼、信賴關係之人 ,提供金融帳戶,用以轉匯「不明來源」「鉅額金錢」之違 常舉止,可合理預見提供帳戶之目的係在協助洗錢之犯行, 且提領、轉匯之款項可能係不法犯罪所得一事以外,依照本 案之實際狀況,被告於最初接洽「周先生」時,即已對本案 「違常」、「透過他人中介」、「徒增麻煩」之交易模式有 所質疑而對「周先生」提出疑問,並獲得「周先生」告知「 金流來自網路博奕及賭場」、「要經過一兩手,就是洗錢」 、「基本上金額都會超過千萬」之回應,嗣被告再與「周先 生」及合作之人「彪」詢問時,亦經「彪」告知「提領現金 風險大」、「要採用比較安全的方式」、「要避免被懷疑」 。被告在與鄭中平提及本案事宜時,更以「如果我們要接, 我們要仔細想想」、「先試試水溫」等語再三提醒,認為應 該注意風險,鄭中平係因被告之告知,於一開始即知悉提供 帳戶收受之金錢來源不乾淨,並衍生諸多疑問,且被告、鄭 中平均因知悉鉅額款項或國外款項之進出可能會受到銀行監 管,欲編織虛假之交易明目以矇騙銀行。是以,由上開過程 ,雖尚無證據可證明被告係「明知」鄭中平依「周先生」之 指示提供系爭帳戶收受之金錢,必定係來自特定不法犯罪之 所得,然由對話中之用語(洗錢、風險大、避免被懷疑、要



安全、高達千萬以上之鉅額)、被告自身反應(要詳細想想 、一開始要先試試水溫、編織虛假交易明目),可認被告至 少「已預見」此舉,「很可能」係用多次轉手之「洗錢」方 式,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意在製造金流斷點,足 見被告主觀上確有縱使鄭中平提供系爭帳戶,收受、轉出金 錢之行為係在掩飾不法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亦不違背其本 意之洗錢不確定故意。
6.況且被告於本案遭員警通知到案後,雖謊稱對鄭中平提供系 爭帳戶作為收受匯款、轉出匯款使用一事毫不知悉,然亦已 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承:「這些資金來源我有懷疑是網路賭 博的賭金,一開始我也有要提供帳戶,後來覺得麻煩且有風 險就沒有提供」、「百分之7服務費,因為我有在做工程, 我會覺得就像是幫忙開發票的抽成,那時就覺得百分之7是 合理的」、「我有懷疑過這是洗錢。因為那時候我跟『周先 生』談,他跟我說不是轉到大陸,是買U幣,所以我想說試試 看」、「幫忙開發票就可以獲利百分之7,我不瞭解這種事 是否合法,我覺得是非法的」、「就像檢察官講的,我就是 避重就輕,我就是有講到洗錢,但是我自己沒有親手做」等 語(見偵12914卷第9至11、354頁),更可證明被告於案發 時,主觀上確已預見鄭中平提供系爭帳戶收受金錢、轉出金 錢之行為,「很可能」係用轉手「洗錢」方式,意圖掩飾或 隱匿之特定犯罪所得,是被告有洗錢不確定故意,甚為明確 。
 7.被告雖辯稱其信賴Davide為其配偶胞姊之男友,不能想像「 周先生」會使其陷入違法行為,「周先生」一開始均係表示 要從事泰達幣投資,其對於款項來源實無所知等語。然查, 「周先生」早於被告110年11月8日質疑交易方式時,即將金 錢來源可能有爭議,須要轉手、洗錢一事告知被告,被告亦 將此事轉知鄭中平,並稱要詳細想想、試水溫,可見被告於 案發前,對於「周先生」要求其所為可能涉及不法犯罪所得 一事,實已相當清楚,且果若係一般正常交易之轉帳,大可 自行透過熟識、可信賴之人而為,實無特別以相當比例之報 酬,委託素不相識,一開始認識之緣由即為本案交易之被告 或鄭中平代為處理之必要,是被告辯稱其不知「周先生」會 使其陷入違法行為,與事實完全不符,不足採信。 8.被告又辯稱其將鄭中平介紹給「周先生」後,後續事宜均係 鄭中平與「周先生」自行接洽,其不知悉,依鄭中平後來所 述,匯入系爭帳戶之金錢係來自臺灣投資人,非來自海外博 奕事業,其亦認為沒有違法疑慮等語。惟被告將鄭中平介紹 給「周先生」後,仍與「周先生」、「周先生」合作之人、



鄭中平就本案事宜多所討論、參與,已如前述,被告辯稱其 均不知悉,顯係推諉卸責之詞,已不足採。遑論「周先生」 既曾承認匯入帳戶之金錢來自網路博奕及賭場,可能有所爭 議,我國透過網路博奕及賭場洗錢之新聞,亦非罕見,衡情 更難認被告有何在「周先生」從未提出任何金錢來源正當證 明之情形下,僅因「鄭中平告知」、「金錢來源之地點有改 變」,遽改認此鉅額金錢有正當來源、毫無違法疑慮之理, 是被告此部分辯稱,亦非可採。
㈣被告客觀上有在鄭中平與「周先生」間傳遞訊息、協助雙向 溝通,與鄭中平商討對策、安撫鄭中平情緒,要求鄭中平轉 出金錢之洗錢分擔行為,主觀上亦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 本案洗錢犯行並收受報酬,與鄭中平就本案洗錢犯行成立共 同正犯:
1.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 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而共同正犯之成立 ,祇須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 ,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另關於正犯、幫助犯之 區別,係以行為人主觀犯意及客觀之犯行作為標準,詳言之 ,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 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
2.關於被告客觀上有在「周先生」與鄭中平間,傳遞本案詐欺 集團內部關於匯款之訊息、協助雙方溝通,與鄭中平商討對 策、安撫鄭中平情緒,要求鄭中平轉出金錢之洗錢分擔行為 ,有下列證據可供認定:
 ⑴被告與鄭中平於110年12月1日(即第1筆洗錢犯行之日期)前 之LINE對話,詳如前述㈢3.⑶。
 ⑵被告與鄭中平於110年12月1日後之LINE對話(見訴卷第505至 541頁):
對話日期 人別 對話內容 110年12月1日 鄭中平 今跑了第一筆600 我要來作帳這些紀錄 我們也敲個結算時間以後 被告 好的 祝一切順利 銀行有問嗎 還有大陸公司一定要有訂單紀錄 剛剛大衛有說了他跟我在一起 鄭中平 目前沒有,都網銀操作 被告 周先生那在問明天有一筆900 看你要不要進? 如果進那第3次就是要延後了 你回他一下 110年12月2日 鄭中平 (撥打電話給被告未接) 被告 (撥打電話給鄭中平,通話時間3分9秒) 110年12月5日 鄭中平 老大,明你有辦法討論時我們再通個電一下 被告 (撥打電話給鄭中平未接) 鄭中平 (撥打電話給被告,通話時間2秒、8分29秒) 110年12月7日 被告 鄭先生在問明天有小單 問你要不要接 因為大單下星期才會有 你回他一下 鄭中平 我有回了 110年12月8日至110年12月9日 被告 中平回周電話,明天說有一筆1000元要入單 問你可否?回他一下 結果如何告知我一下 鄭中平 已經回他OK了 我在跟國外視訊會議中 被告 結果下午有轉單嗎 鄭中平 下午的他們說匯錯帳,所以只有早上的500 明他們說有800 110年12月14日 鄭中平 早上約5、600吧 中午會先匯出上午的 被告 他有問你明天有要接單嗎? 他說是否有另一個公司接單? 他說最近量都很大,你評估看看囉 周先生在找你 鄭中平白天已有群內回他了 110年12月17日 被告 (傳送一張圖片) 有嗎?還有他在問客戶哪的帳戶綁定了嗎? 鄭中平 我有回他收到了 帳戶的事也回了 110年12月18日 被告 Sandro needs to know if Monday can start with new account.He needs to tell the client, 13 millions are ready. 周先生在問 鄭中平 他問的東西我昨天就跟他講過也確定了會怎麼做 被告 他說你沒有跟他確認狀況 鄭中平 (說明關於新增收款帳號之時間及回應結果) 被告 他一直在緊張這筆金額客戶會取消 他就賺不到這筆了。真是拿他沒辦法 我認為你可以試著跟他提高趴數看看 110年12月19日 鄭中平 我想下 被告 你說趴數嗎 鄭中平 %我之前就想說10%總共,只是時間點再看看 被告 我認為可以 你今天跟他說 因為他剛剛又再跟我說要跟你確認明天是否能進單 (撥打電話給鄭中平未接) 我是想跟你說一樣要以安全為重! 你必須把大陸哪(應為那之誤字)邊的流程要作(應為作之誤字)好 110年12月20日 被告 (傳送多張圖片) 剛剛又跟我說這些 唉 鄭中平 我昨晚已經有請他不要沒事就在那邊催催催或吵你 被告 他說你都不跟他們確認可不可以! 我說反正當天匯進來一定當天出 鄭中平 之前就跟他們說過這樣 然後~我有回應他們 什麼叫不回應 他們當我是客服人員 隨時他們問我就要立即回覆,沒有回他們 他們就狂敲狂摳狂打過來(+狂訊給你找我) 被告 (傳送圖片) 他說明天的單拜託你可不可以接?他說這個客戶很重要、要我跟你拜託(傳送雙手合掌之符號哈哈(傳送笑容之表情符號)! 如果真的不行你就跟他明說就是沒辦法 110年12月21日 被告 (傳送多張圖片) 鄭中平 我沒有講一句 不做 這句話ㄟ …(說明其與「周先生」討論之內容) 剛剛我打給周先生了 我本是打算31號去你那跟你討論下我們"結"的時間點 正好第一筆操作的時間是12/1 正好1個月 往後跟你結算你跟David的部分我都會傳份整理的統計表給你 被告 所以金額對嗎? 鄭中平 你的部分是000000 David是285000 我建議我們這週六碰面聊下 然後討論結的時間點 (傳送Excel檔案) 被告 方便電話嗎 鄭中平 可以 (鄭中平撥打電話給被告,通話時間40分53秒) 他等會可能又會去吵你 叫他們今不要再入,結果硬入了180,我最多幫他們明匯出這筆 周又說我跟他說三四可匯(我完全沒有說),所以他跟客說了可以,有明後天匯 我覺得這已變成在逼我們,我拒絕接受 被告 對!一定雙方要有確認好 這個問題不能單方確認就可以 鄭中平 (陳述關於匯款之要求、主張) 被告 對!就是要這樣 我也有跟周說了我說這樣會造成我們這邊的困擾 110年12月23日 被告 Sandro said Steve doesn't want to transfer the 180萬 received yesterday.He wants to know why. Steve can stop cooperating with Sandro, but he has 180萬 left to turn. 不要跟他們計較了 可以的話明天幫他們轉一轉 他們現在應該是有體會到了 (傳送David轉述「周先生」之話,以及David要求盡快給付其百分之1報酬) 剛剛好用這個時機跟他談%數及規則 鄭中平 我覺得這周講話都兩面人 我話都講的(應為得之誤字)清清楚楚,他跟David講都把問題說是我這的問題 你幫我跟David解釋一下 被告 沒有關係!你別在意!反正跟周只是生意往來 110年12月26日 被告 中平明天如果周的款項方便的話把他轉一下! 我有跟他說了之後一定會照你安排的去做 還有大衛又再問他的轉了沒 鄭中平 第一次匯是12/1,1/1結12月的 如果要週一轉,我會利用這跟周要求,從這280起,我們(你我跟David)的手續費改為15%(David你確認好他仍能接收1% 我就調整你為6.5%,我7.5%;如David也要增加,那就David2% 你6% 我7%) 跟David OK的話,跟我說一下 被告 大衛那沒問題 我們給他1%就可以 你跟周聯絡一下 我認為你要跟他調%數應該是下一次會比較適當一點 這280萬先不動 他有說這次的錢他已經墊出去了。這樣子他感覺也會好一點! 目前我還沒有讓他知道你說要調房%數的事! 好好的溝通別傷和氣 110年12月27日 被告 中平有跟他說好了嗎? 他剛剛說你跟他說好了!今天給他匯過去 鄭中平 280今作業(7%)照舊 110年12月28日 鄭中平 周先 最後只能多給我們1% 那就你我各加0.5%(你3.5/ 我3.5/ D1) 被告 你4我維持3就好 鄭中平 OK 被告 今天是有轉300是嗎? 鄭中平 YES 預計下午還有點,要明才匯入帳,明再幫他們匯出 被告 了解 (傳送一張圖片) 哈哈(傳送大笑之表情符號)!他又在急 鄭中平 我不想理他 我都有回他 他們只要你沒立即回他就在那狂催 被告 有回就好 他是在問後天可否 鄭中平 我回絕了 被告 了 鄭中平 這週就這樣 被告 可 110年12月29日 被告 (傳送圖片以及David的訊息) 鄭中平 跟David說我會處理 被告 我前幾天有跟他說這兩天會處理,他有說跨年想來我這 110年12月30日 鄭中平 好啊,有些時(應為事之誤字)跟他面對面講也好 被告 所以他的你今天無法匯給他是嗎? 鄭中平 下午 現在外面 被告 好的!免得他又在問 鄭中平 353000已轉到這帳戶了 被告 好 111年1月3日 被告 (傳送圖片)中平款幫我匯這個戶頭謝謝 鄭中平 ok 已匯款12月 nt$0000000 111年1月4日 鄭中平 今會作業 以後就固定1月結1次 每月1號 被告 好的 我想這星期先暫停說 如果今天會進款應該是只要一次就好 這星期 鄭中平 這週 今匯入3筆 匯出(將會)1筆 週五匯入1筆 匯出1筆 這週先這樣 因為自從更換中國收款帳戶後周先生一直未把該公司title的PI跟合同範本(給我拿來製作買賣合同用)給我,累積了有一些了 我要整理完才再繼續,不然越來越多 被告 好的 111年1月6日 被告 明天1200是嗎? 鄭中平 對 1000+200兩筆 被告 跟大陸那裡的帳還是要做好 鄭中平 下週我已跟他們講給我時間把20號後換另一個內地帳戶的買賣文件做一下 周今天才給我(結果也跟原本第一間同樣的版型格式) 反正下週暫停讓我做那些文件 被告 OK 合同那些都要 111年1月7日 鄭中平 傅大 錢先不要動 David也一樣 跟他講錢先不要動 有匯款人報警 我公司帳現被鎖著了 我等等叩你 被告 多久?我在家 鄭中平 我現在開始可打電話  ⑶鄭中平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本案這件事一開始是被告 先跟我提,說是買泰達幣,問我要不要去做、要我考慮,我 考慮一段時間就答應被告要做這件事,我答應之後,被告就 把我介紹給「周先生」,那段時間我和被告、「周先生」都 有討論這個東西要如何運作,當時一開始還說是要先到我的 帳戶,再轉給被告,然後再去買,後來又沒有這樣買。最後 決定方式是錢進到我帳戶,他們自己去買,這件事是被告知 道後才開始做的事,在決定要做這件事情、第1筆錢匯進來 時,報酬應該已經談妥,我跟被告都清楚我們、Davide可以 抽成的比例。後來有說抽成比例要調高,因為「周先生」那



些人跟我的互動模式,發訊息要我做東西的模式是很強迫性 質的,我的態度就有點不是很高興,覺得被逼迫,會有抗拒 感,被告就提出把抽成百分比調高這件事。被告基本上知道 「周先生」指示的被害人或告訴人匯進來款項、時間、金額 等資料,資料是同步的,他們每次要交易,在群組裡面都會 發訊息,我不可能24小時盯著群組看,所以「周先生」就很 常透過被告去把今天什麼訊息是怎樣、要匯多少錢等,請我 回一下等,所以我才說接近於同步。就我所知,在我參與「 周先生」群組討論的業務,被告會傳遞很多訊息、溝通等, 因為很多事情,「周先生」還是會透過被告來讓我知道,有 些訊息我不知道,「周先生」會透過被告傳遞讓我知道,我 不知道為何「周先生」不直接在「臺灣直通車」群組上跟我 講,而是要透過被告轉達我,也可能是「周先生」在群組對 話我沒有回應,他才透過被告轉達,就是要想盡辦法找到我 等語(見訴卷第197至228頁)。
⑷細繹上開對話紀錄、鄭中平證詞,案發前後被告之參與行為 如下:
 ①在鄭中平提供系爭帳戶為第1筆洗錢犯行之前,本案事宜係由 被告於110年11月8日「媒介」給鄭中平知悉,被告並稱「如 果我們要接,我們要詳細想想」、「剛開始要他不要那麼多 先試試水溫」,並向鄭中平提議應以何種虛假交易名目矇騙 銀行之監管機制(見110年11月8至9日對話紀錄)。嗣被告 持續跟「周先生」接洽,向鄭中平稱在討論交易模式「是我 們買幣還是錢交給別人買」(見110年11月11日對話紀錄) ,待鄭中平與「周先生」取得直接聯繫後,被告再次表示「 要做的話可以先試水溫一下」,鄭中平回覆「有拉一個3人 群組」,之後兩人持續討論,被告除主動打給鄭中平通話長 達17分42秒外,亦曾提及「我買泰達幣,鄭中平帳戶3天2頭 要收匯款,收款後轉到我的帳戶」(即2車綁約)之交易模 式,最終鄭中平與「周先生」敲定無須購買泰達幣,直接由 「周先生」轉帳至系爭帳戶,再由系爭帳戶轉出至大陸地區 之帳戶即可(見110年11月16至24日對話紀錄)。被告對此 交易模式表示「了解」,並持續代「周先生」傳話給鄭中平 ,給予鄭中平正面之建議如「進來的錢是在臺灣」、「最近 都會在臺灣匯入」、「錢進來再匯入國外貿易商及公司應該 很好做」(見110年11月26日對話紀錄)。嗣被告自「周先 生」得知鄭中平有傳送關於每週約定匯款額度之訊息後,即 「主動」向鄭中平確認,並稱此事要「找個時間跟鄭中平通 電話」,鄭中平則於兩人談話後,將匯款額度由3500萬元調 高至4900萬元,被告又於翌日主動向鄭中平詢問「洽談結果



」,並張貼「周先生」二度轉傳之約定匯款金額明細與鄭中 平確認,再次「致電鄭中平」,與鄭中平通話長達8分鐘之 久(見110年11月29至30日對話紀錄)。 ②待鄭中平實際從事第1筆洗錢犯行後,鄭中平除將匯款結果告 知被告(「今跑了第一筆600」,即附表編號1之詐得款項) 外,並稱「要作帳」、「要與被告敲定報酬結算時間」,被 告亦給予肯定回覆,詢問「銀行有無詢問」、提醒「大陸公 司一定要有訂單紀錄」(見110年12月1日對話紀錄)。此後 ,被告即持續、多次代「周先生」或Davide轉達其等詢問關 於鄭中平是否願意接收某筆匯款、催促鄭中平提供匯款進度 、盡速回覆「周先生」之訊息(時間包含:110年12月1日、 12月7日、12月8日、12月14日、12月18日、12月19日、12月 20日、12月23日、12月26日、12月28日),且在「周先生」 沒有要求被告轉傳訊息時,被告仍會主動向鄭中平表示「結 果如何告知我一下」(見110年12月8日對話紀錄),或詢問 該日有無「轉單」(即匯款洗錢,見110年12月9日對話紀錄 ),或詢問該日是否有轉特定金額(「今天是有轉300是嗎 」、「明天1200是嗎?」,見110年12月28日、111年1月6日 對話紀錄)。被告復曾主動向鄭中平提及「可以試著調高報 酬趴數」、建議鄭中平利用特定時機與「周先生」談趴數及 規則、不要在某日談報酬,下次較適當(見110年12月18、2 3、26日對話紀錄),或建議鄭中平先暫停交易(見111年1 月4日對話紀錄),或為了「周先生」而「拜託」被告接單 (見110年12月20日對話紀錄)、與鄭中平討論對應「周先 生」之方式(見110年12月21日對話紀錄),甚至在鄭中平 對「周先生」之交易方式、態度感到生氣時,安撫鄭中平, 稱其有代為向「周先生」傳達鄭中平之意思,但尚未透漏調 趴數事宜,並要求鄭中平先「幫他們轉一轉」、「方便的話 把他轉一下」、「好好的溝通別傷和氣」(見110年12月23 、26日對話紀錄),或多次代Davide催促被告給付報酬(11 0年12月26、30日對話紀錄),與鄭中平確認報酬數額、收 受結帳報表(見110年12月21日對話紀錄)。 ③參以鄭中平之證述,明確表示本案係由被告媒介、詢問其是 否願意承作,且在整個討論、形塑交易模式之過程中,被告 均有所參與、知悉,被告更早在交易開始前,就知悉交易模 式、可分得之報酬比例,洗錢過程中被告亦會在其與「周先 生」間負責雙向溝通,傳遞「周先生」欲與其溝通之訊息, 因此在鄭中平之認知中,本案事宜就是其、被告與Davide一 起來作,對其來說被告係類似資金、投資人之角色,被告之 意見或講法對其有相當之說服力。




 ⑸綜合上情,可知被告雖非提供自身帳戶,或親自收受、轉出 金錢之人,然其於「案發前」,非僅將「周先生」、本案事 宜媒介給鄭中平,且於媒介兩人認識後,持續與「周先生」 、鄭中平討論交易模式,向鄭中平提議矇騙銀行監管機制之 虛假交易名目、提出交易可否成功、銀行監管機制之意見, 更對「鄭中平自行與『周先生』提議之匯款額度」有一定意見 ,主動與鄭中平聯繫,詢問鄭中平再次洽談之結果,並致電 鄭中平繼續討論。「案發後」(即鄭中平實際收受、匯出金 錢),被告亦不僅單純於鄭中平未即時回應「周先生」訊息 時,代「周先生」或Davide傳遞訊息給鄭中平,在「周先生 」沒有要求之情況下,仍會要求鄭中平將聯絡結果告知其, 詢問該日有無「接單」、確認「接單金額」,亦曾主動建議 鄭中平「調高報酬比例」,或建議鄭中平在「特定時機」利 用情勢向「周先生」提出要求,甚至會在鄭中平對「周先生 」有所不悅,與「周先生」合作不順時,安撫鄭中平,要求 鄭中平「幫他們轉一轉」、「好好的溝通別傷和氣」,而鄭 中平就本案事宜,亦會詢問被告之意見,毫無隱瞞地具體告 知各次匯入、轉出之金錢數額(鄭中平稱被告為「老大」、 「事宜須通電話討論」),以及傳送「結帳報表」給被告過 目,以便被告確認報酬數額分配之正確。準此,被告於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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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富投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洛克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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