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237號
TPDM,111,聲,2237,202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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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37號
受 刑 人 儲著光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應 執行之刑者,由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 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法第477條定有 明文。是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僅得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受 刑人僅能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二、本件受刑人儲著光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未向檢察官請求而逕 向本院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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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