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112號
TPDM,111,聲,2112,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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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12號
聲 請 人 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代 表 人 吳楚楚
被 告 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何煥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孫世群律師
被 告 鄭淇丞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

選任辯護人 謝建弘律師
被 告 新世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孝慶
被 告 張宗義




被 告 用心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士懿
選任辯護人 游晴惠律師
曾至楷律師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勝星娛樂文創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賴怡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8年度智易字第20號
),聲請發還證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現繫屬於 本院108年度智易字第20號審理中,因被告鄭淇丞已履行部 分和解條件,又本件屬告訴乃論之罪,是以聲請人依刑事訴 訟法第238條規定,具狀撤回告訴,並依同法第142條規定, 聲請發還附表所列證物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 或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前五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142條第1項前段、第14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一)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被告鄭淇丞與聲請人即 告訴人業於108 年7 月31日在本院調解成立,並於本院辯 論終結前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刑事 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及聲請撤回告訴狀暨發還證物狀2份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71-276頁,卷二第197-198頁,卷 三第225-228頁),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及聲請撤回 告訴狀暨發還證物狀2份在卷可參。
(二)惟查,聲請意旨所指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授權證明書(附 於106年度偵字第26911號卷二第44、45頁;107年度偵字 第28626號卷第83-85、141-143、157-159、171-172、263 頁),均係針對本件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特定歌曲 證明聲請人確有取得專屬授權之事實,為本案證據,有存 卷備查之必要,且聲請人既為該授權證明書之被授權人本 人,原可再向授權人申請開立相同之授權證明書,此部分 礙難發還,是聲請人聲請本院發還該等證物,應屬誤會, 自難准許。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 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鄧鈞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證物內容 書狀名稱、證物次序 卷證出處 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 1 十方授權證明書 107年11月14日刑事陳報狀陳證2(聲請書誤載為陳證1,應予更正) 106年度偵字第26911號卷二第44頁 8 2 林明陽授權證明書 107年11月14日刑事陳報狀陳證2 106年度偵字第26911號卷二第45頁 8 3 PRS授權證明書 107年12月26日刑事陳報(二)狀陳證3 107年度偵字第28626號卷第83-85頁 9 4 APRA授權證明書 107年12月26日刑事陳報(二)狀陳證5 107年度偵字第28626號卷第141-143頁 9 5 SACEM授權證明書 107年12月26日刑事陳報(二)狀陳證6 107年度偵字第28626號卷第157-159頁 9 6 COMPASS授權證明書 107年12月26日刑事陳報(二)狀陳證7 107年度偵字第28626號卷第171-172頁 9 7 SESAC授權證明書 108年1月24日刑事陳報(三)狀陳證12 107年度偵字第28626號卷第263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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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勝星娛樂文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世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用心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