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1年度,3063號
TPDM,111,審附民,3063,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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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063號
原 告 黃筱茹(原名潘雅如

被 告 廖振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713)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振堯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黃筱如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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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