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031號
原 告 盧寶鐘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被 告 沈玉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975號),經原
告附帶民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沈玉珍妨害名譽刑事案件(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975 號),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案件 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無罪判決書在卷可稽,依 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