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2320號
TPDM,111,審訴,2320,202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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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23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9149號、第20430號、第24896號)及移送併辦(111年
度偵字第34298號、第35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孫沁琳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惠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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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