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上字,111年度,144號
TPDM,111,審簡上,144,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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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森華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111年度審簡字第72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
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緝字第9號、第10號)提起上訴及檢
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0060號、111年度偵字第19703號
),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楊森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楊森華明知金融機構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 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並無特別之窒礙,且 可預見將自己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任意提供他 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犯罪,該人可能以自己 帳戶作為收受詐欺贓款使用,並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 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竟基於縱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 施詐欺及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為洗錢亦不違其本意之 幫助故意,於民國110年3月20日前某時,將其所申設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網路 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嗣詐 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聯絡,以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方式, 詐騙附表一所示之人,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附 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上開楊森華帳戶 ,旋遭不詳之人持該帳戶之提款卡提領一空,增加追查贓款 之難度,藉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去向。
二、案經附表一編號1至2、4至13、15至21被害人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松山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 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查本案卷內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除因符合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1至之4關於傳聞法則例外規定者,本有證據能力



外,其餘均經檢察官、被告楊森華於本院審理時同意有證據 能力,而本院審酌全案各項證據作成或取得時之客觀環境條 件,並無違法取證或欠缺憑信性或關連性之情形,作為證據 使用皆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應 認均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認定事實之憑據。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並有附表二所示補強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刑 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 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 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 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 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其申設之前 揭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他人, 供其等用以詐欺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 並藉此提領後遮斷資金流動軌跡,僅為他人之詐欺取財、洗 錢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 取財、洗錢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 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洗錢罪構成要件行 為分擔等情事,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說明,被告應屬幫助犯而 非正犯無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 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 偵字第30060號、111年度偵字第19703號),與本案起訴並 經論罪部分,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1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被告係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 詐騙集團分別詐欺附表一所示被害人21人之財物並隱匿犯罪 所得,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 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又 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 
四、撤銷原審判決之理由:




  查原審判決就被告犯行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判判決 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始就被告幫助犯洗錢及詐欺 附表一編號6至21被害人部分移送併辦,原審未及審酌此部 分犯罪事實而為論罪科刑,尚有未恰之處,應由本院撤銷, 自為判決量刑。  
五、量刑: 
  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內詐騙案件盛行,卻任意將個人申辦之金 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 具,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導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 損害,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誠應非難。復考量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然現另案在監執行, 未賠償剩餘金額,暨被告於本院訊問時陳稱:高中肄業之最 高學歷,另案入監前從事汽車美容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 下同)3萬元至4萬元,需扶養母親及祖母等語之智識程度及 家庭經濟狀況,並考量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提 供帳戶之數量及時間、被害人損失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之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六、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被告於本件實際取得何犯罪所得,無庸宣 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貞元提起公訴,檢察官樊家妍、葉詠嫻移送併辦,檢察官吳春麗提起上訴,檢察官洪敏超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地點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 1 余安華 於110年1月22日上午8時51分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ANDY-李」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余安華,佯稱至YTP比特幣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余安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3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匯款3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 邱賜洋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邱賜洋,佯稱可以操作股票獲利,惟需購買其YTP數字貨幣才能匯款云云,致邱賜洋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26日中午12時15分、同年月27日上午11時6分匯款2萬元、2萬6,950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3 黃俊凱(未告訴)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俊凱,佯稱至YTP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黃俊凱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3月26日下午2時33分匯款2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4 王惠美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王惠美,佯稱至YTP比特幣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王惠美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26日下午3時33分匯款28萬1,000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5 王秀華 於110年1月底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ANDY」、「SUNDAY YANG」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王惠美,佯稱至YTP比特幣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王惠美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26日下午3時43分匯款4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6 林行莊 於110年2月24日起,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行莊,佯稱至YTP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林行莊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20日下午1時54分匯款2,000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7 洪紫原 於110年2月18日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馮思淼」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洪紫原,佯稱至YTP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洪紫原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22日晚上11時33分匯款5,000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8 張子淇 於110年3月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曉麗」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子淇,佯稱至YTP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張子淇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23日凌晨0時6分匯款5,000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9 陳文傑 於110年3月16日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水水」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文傑,佯稱至YTP交易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陳文傑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23日晚上10時19分匯款1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 陳聖文 於110年3月23日,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聯繫陳聖文,佯稱至YTP APP操作可獲利云云,致陳聖文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22日晚上10時50分匯款1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 盛珮雯 於110年1月底起,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盛珮雯,佯稱至YTP比特幣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盛珮雯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24日上午8時54分匯款1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2 薛旻旻 於110年2月中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鄭」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薛旻旻,佯稱至YTP旅遊幣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薛旻旻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24日上午11時6分匯款1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3 顏美華 於110年3月底起,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顏美華,佯稱至YTP交易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顏美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25日上午9時32、34分匯款5萬元、5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4 曾致瑋(未告訴) 於110年1月底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Charlene」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曾致瑋,佯稱至YTP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曾致瑋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25日下午1時21分匯款1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5 許瓊儷 於110年1月28日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江萊」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許瓊儷,佯稱至YTP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許瓊儷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25日下午3時36分匯款2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6 黃東蓮 於110年3月17日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思懿」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東蓮,佯稱至YTP比特幣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黃東蓮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25日下午3時41分匯款1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7 林思嘉 於110年3月初起,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思嘉,佯稱至YTP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林思嘉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25日晚上8時9分匯款1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8 李瑞惠 於110年1月底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ANDY」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瑞惠,佯稱依其指示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李瑞惠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26日下午1時39分、下午2時25分匯款10萬元、10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9 蔡明臻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嘉怡」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蔡明臻,佯稱至YTP數字資產交易中心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蔡明臻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26日下午3時42分、同年月27日上午10時55分匯款5萬元、5萬元至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0 李瑞銘 於110年2月20日起,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瑞銘,佯稱至YTP旅遊幣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李瑞銘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26日晚上7時11分匯款3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1 潘永歷 於110年3月底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嘉怡」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潘永歷,佯稱至YTP交易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潘永歷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26日晚上7時51分匯款1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被害人筆錄 被害人報案資料 被害人匯款證明及人頭帳戶明細 1 余安華 110年3月29日警詢(偵18567卷第27頁至第27反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18567卷第90頁至第92反頁、第95頁、第100頁、第112頁) 告訴人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張、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記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18567卷第28頁、第103頁至第111反頁、第42頁至第49頁) 2 邱賜洋 110年3月30日警詢(偵18567卷第19頁至第20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18567卷第53頁至第54頁、第63頁至第64頁、第69頁至第70頁) 告訴人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18567卷第21頁、第65反頁、第42頁至第49頁) 3 黃俊凱 110年3月27日、同年5月7日警詢(偵19773卷第5頁至第9頁、第10頁至第12頁) 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9773卷第35頁至第40頁) 告訴人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記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19773卷第21頁至第25頁、第29頁至第32頁、偵18567卷第42頁至第49頁) 4 王惠美 110年4月9日警詢(偵18567卷第29頁至第33頁) 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18567卷第115頁至第117頁、第124頁至第125頁、第137頁至第138頁) 告訴人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記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18567卷第35頁、第133頁至第136頁、第42頁至第49頁) 5 王秀華 110年3月30日警詢(偵18567卷第22頁至第23頁) 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18567卷第74頁至第75反頁、第79頁、第87頁至第88頁) 告訴人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記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18567卷第25頁、第82頁、第42頁至第49頁) 6 林行莊 110年4月2、23日警詢(偵30060卷一第61頁至第65頁)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060卷一第192頁至第196頁) 告訴人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記錄及詐騙網站網頁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0060卷一第197頁至第204頁、第233頁至第246頁) 7 洪紫原 110年4月3日警詢(偵30060卷一第35頁至第36頁) 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060卷一第129頁至第132頁) 告訴人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記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0060卷一第133頁至第134頁、第233頁至第246頁) 8 張子淇 110年4月20日警詢(偵30060卷一第57頁至第59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30060卷一第184頁至第186頁) 告訴人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0060卷一第187頁、第233頁至第246頁) 9 陳文傑 110年5月7日警詢(偵30060卷一第71頁至第75頁)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060卷一第213頁至第216頁) 告訴人提供之帳戶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記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0060卷一第217頁至第219頁、第233頁至第246頁) 10 陳聖文 110年4月11日警詢(偵30060卷一第41頁至第42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060卷一第143頁至第148頁) 告訴人提供之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0060卷一第149頁、第233頁至第246頁) 11 盛珮雯 110年4月11日警詢(偵30060卷一第17頁至第20頁) 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060卷一第86頁至第90頁) 告訴人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詐欺集團網站頁面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0060卷一第91頁至第92頁、第233頁至第246頁) 12 薛旻旻 110年3月31日警詢(偵30060卷一第53頁至第55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060卷一第169頁至第173頁) 告訴人提供之存摺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記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0060卷一第177頁、第181頁至第183頁、第233頁至第246頁) 13 顏美華 110年5月4日警詢(偵30060卷一第67頁至第69頁)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060卷一第205頁至第208頁) 告訴人提供之帳戶交易明細、YTP網站頁面、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0060卷一第209頁至第211頁、第233頁至第246頁) 14 曾致瑋(未告訴) 110年4月15日警詢(偵30060卷一第29頁至第33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060卷一第118頁至第122頁) 告訴人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記錄、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照片、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0060卷一第123頁至第128頁、第233頁至第246頁) 15 許瓊儷 110年4月22日警詢(偵30060卷一第43頁至第45頁)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060卷一第151頁至第153頁) 告訴人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記錄、轉帳交易明細單、存摺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0060卷一第154頁至第162頁、第233頁至第246頁) 16 黃東蓮 110年4月9日警詢(偵30060卷一第23頁至第26頁) 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060卷一第105頁至第108頁) 告訴人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記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0060卷一第109頁至第頁、第233頁至第246頁) 17 林思嘉 110年4月22日警詢(偵30060卷一第47頁至第51頁)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060卷一第163頁至第165頁) 告訴人提供之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0060卷一第166頁、第233頁至第246頁) 18 李瑞惠 110年4月5日警詢(偵30060卷一第21頁至第22頁)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060卷一第93頁至第95頁) 告訴人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記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0060卷一第97頁、第99頁至第104頁、第233頁至第246頁) 19 蔡明臻 110年4月5日警詢(偵30060卷一第13頁至第16頁) 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060卷一第77頁至第78頁) 告訴人提供之匯款交易結果通知截圖照片2 張、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0060卷一第82頁至第83頁、第233頁至第246頁) 20 李瑞銘 110年4月21日警詢(偵30060卷一第37頁至第38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060卷一第135頁至第139頁) 告訴人提供之存摺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0060卷一第140頁至第141頁、第233頁至第246頁) 21 潘永歷 110年4月23、24日、同年9月26日警詢(偵19703卷第13頁至第32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9703卷第37頁至第39頁) 告訴人提供之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照片、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19703卷第35頁、第67頁至第69頁、第43頁至第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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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