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1年度,2194號
TPDM,111,審簡,2194,202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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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2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韋傑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13247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11年度
審易字第1888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彭韋傑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彭韋傑陳慈婷之前夫,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 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彭韋傑因不滿陳慈婷與其離婚不願復 合,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撥打電 話向陳慈婷恫稱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言語,及以社群 軟體Instagram(下稱IG)傳送如附表編號2所示內容之訊息 予陳慈婷,以此加害生命、身體及名譽之事恫嚇陳慈婷,致 陳慈婷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彭韋傑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 111年度身易字第188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5頁),核與 證人即告訴人陳慈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247號卷【下稱偵卷】第17至 20頁、第21至24頁),並有告訴人提出之電話錄音檔案隨身 碟1個、錄音譯文、對話紀錄及IG畫面截圖在卷可稽(見偵 卷第65至75頁、第99至137頁、第27至31頁、第139至187頁 )
三、論罪科刑
(一)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 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 ,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 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 有明文。查,被告與告訴人前為夫妻,此有被告之個人戶 籍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屬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又被告對告訴人所為前 開犯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之家庭暴力,而構 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該條款之 罪並無罰則規定,應逕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處。是核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二)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陸續撥打電話向陳慈婷恫稱如 附表編號1、3、4所示之言語,及以社群軟體Instagram( 下稱IG)傳送如附表編號2所示內容之訊息予告訴人之行 為,係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為之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 ,論以一罪即足。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間之感情 糾紛,不思以平和理性之態度處理,竟為本案恐嚇犯行, 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非是;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兼衡被告自陳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為汽車業務 、無須扶養他人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5至36頁) ,暨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戚瑛瑛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明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 間 方 式 內 容 卷證出處 1 111年4月3日下午3時53分許 撥打電話 「我去殺妳啊」、「我要把妳殺死啊」、「那妳不相信我真的會殺了妳嗎?」、「妳覺得我做不到嗎?」 偵卷第99至127頁 2 111年4月3日下午4時14分許(起訴書載為下午4時19分許,應予更正) 傳送IG訊息 「要死一起死」 偵卷第29頁、第161頁 3 111年4月5日 上午8時15分許 撥打電話 「我跟妳講我有很多妳的影片」、「我絕對會讓妳紅!」、 「隨便妳啊!看妳要不要看妳要不要在網路上看啊!」、「沒關係啊,我把妳殺了我也不會有什麼罪啊,反正我有神經病啊,你懂嗎?你懂嗎?」、「妳很想在網路上看到妳的所有影片對不對?還有照片,我跟妳講我有很多,加總起來至少有20分鐘」、「沒關係呀!要玩就來玩啊,看誰毀滅性比較大啊!」 偵卷第129至134頁 4 111年4月5日 上午10時33分許 撥打電話 「知道我手上握有妳的影片妳知道吧?」、「還有露臉的喔」、「我現在我在給妳機會,看妳有沒有要跟我好好講」 偵卷第135至1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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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