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1年度,1726號
TPDM,111,審簡,1726,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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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17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INEV ZHEKO VALENTINOV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12749、1921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
1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 ○○○ ○○○○○ 犯偽造信用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金壹仟玖佰肆拾肆點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關於被告甲○ ○○○ ○○○○○ 預借現金提款之金額及幣別部分,因被告行為時係提 領美金,故刪除起訴書附表關於新臺幣之記載;證據部分增 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審訴字卷第41頁)」之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法律適用: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之1第1項偽造信用卡罪、同 法第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 物罪(起訴書附表編號4、7、9、10所示完成提款部分)、 同法第339條之2第3項、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未遂罪(起訴書附表編號1、2、3、5、6、8、11 、12、13所示提款未完成部分)。
 ㈡罪數關係:
 ⒈被告行使偽造信用卡之低度行為,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⒉被告先後多次持偽造信用卡至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而提款 (含未遂),係基於單一犯意,時間密接、地點部分相同施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論 以一罪。
 ⒊被告以局部同一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偽造信用卡罪、以不正方



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含未遂)罪,屬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偽造信用卡罪處斷。 ㈢刑之減輕事由之說明:
  查被告本案所為固應非難,惟考量被告為外籍人士,準備程 序自述在我國無業,生活窘迫,經濟仰賴女友資助等情,且 其犯後已坦承錯誤,告訴人公司亦表明受損金額非高,不向 被告求償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見審訴字卷第17 頁)。本院審酌上情,認其行為惡性及犯罪情節相較所犯偽 造信用卡罪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罰金)之重典,若依此法定刑度予以科刑,不免過苛,而有 情輕法重之憾,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爰 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㈣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途獲取財物,竟 偽造信用卡並至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而提款,侵害他人財 產法益,且危害金融交易秩序,實有不該,兼衡其犯後坦承 犯行惟未賠償損害之態度,參以被告準備程序自述高中畢業 之智識程度、未婚、無業、經濟仰賴女友資助、育有1名未 成年子女且由其照顧等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所得利益高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 。
 ㈤保安處分之諭知:
  被告為保加利亞國籍人士,於準備程序自陳以觀光簽入境, 本院審酌其簽證期限前雖因疫情關係而自動延期,然於111 年10月5日自動延期30日後,內政部移民署即不再予延期, 並寬限至同年11月30日前離境,此為本院辦理同類事務已知 事項,被告現已逾期居留,在我國無合法工作,既受本案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所犯更為偽造信用卡等重大犯罪,不 宜繼續居留於我國境內,爰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併予諭知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沒收之說明:
  被告本案偽造信用卡預借現金提款之犯罪所得共計美金1,94 4.5元,雖未扣案,既未實際賠償,應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及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犯本案之不詳 製卡工具及偽造信用卡,既未扣案,被告亦於警詢時陳稱已 銷毀等語,縱予沒收或追徵之宣告,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 啟之外,其所收之特別預防及社會防衛效果亦甚微弱,沒收 或追徵顯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為符合比例原則並兼顧訴訟經 濟,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 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朱家蓉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豫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之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2749號
111年度偵字第19214號
  被   告 甲○ ○○○ ○○○○○ (保加利亞籍)            男 39歲(民國72【西元1983】年1 月11日生)
            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新北市○○ 區○○街00號2樓
            護照號碼: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曉鳴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 ○○○ ○○○○○ (下稱DINEV,保加利亞國籍)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偽造信用卡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 付款設備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3日至111年3月2 0日間之某日時,在高雄市某處之旅館內以不詳設備連結網 際網路,向不詳之人購買並下載於義大利發行之美國運通信 用卡資料檔案1批,另至亞馬遜購物網站購買信用卡燒錄設 備、空卡1批,俟透過郵寄方式收受該等物品後,即使用下 載取得之信用卡資料及燒錄設備製作如附表所示之美國運通 信用卡。另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持前開偽造之信用卡接續 在該處之自動櫃員機,插入上開偽造之信用卡,並使用信用 卡預借現金功能,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其中4次提領成 功,共得款新臺幣5萬5,000元,其餘9次則提領失敗而未遂 。嗣因台灣美國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人員發覺有異報警處理, 為警調閱相關監視錄影畫面追查,始循線查獲DINEV。二、案經臺灣美國運通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DINEV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代理人陳思源於警詢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偽冒暨安控規劃科簡便行文表 附表所示之偽造美國運通信用卡有於附表所示之時、地經人以自動櫃員機申辦預借現金領取款項共新臺幣5萬5,000元之事實。 4 告訴人提供之美國運通卡盜領明細表 全部犯罪事實。 5 附表所示之地點監視錄影畫面光碟暨畫面截圖1份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之1第1項之偽造信用卡罪、 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第3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 備詐欺取財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被告意圖供偽造之用而無故取得他人信用卡之電磁紀錄及 行使偽造信用卡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信用卡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其於附表所示時、地多次偽造信用卡以詐 領財物既遂及未遂之行為,顯係基於一個犯罪目的,於密切 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其行為獨立性較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是請以接續犯論以包括一罪。所犯偽造信用卡 及詐取財物既遂、未遂罪間,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偽造信用卡罪處 斷。又被告所盜領之現金新臺幣55,000元尚未扣案,為其犯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時,則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朱家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禹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自動櫃員機號 偽造之信用卡號 提領金額 提領結果 1 111年3月20日 11時14分 花蓮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文景門市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0000元(換算美金為 353.54元) 失敗 2 111年3月20日 11時14分 同上 同上 同上 不詳(換算美金為106.06元) 失敗 3 111年3月20日 11時16分 同上 同上 000000000000000 不詳(換算美金為282.84元) 失敗 4 111年3月20日 11時16分 同上 同上 0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0000元(換算美金為353.54元) 成功 5 111年3月20日 11時17分 同上 同上 同上 不詳(換算美金為282.84元) 失敗 6 111年3月20日 11時18分 同上 同上 同上 不詳(換算美金為106.06元) 失敗 7 111年3月21日 06時48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銀行城東分行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5000元(換算美金為530.32元) 成功 8 111年3月21日 06時49分 同上 同上 同上 不詳(換算美金為141.42元) 失敗 9 111年3月21日 06時52分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圓武門市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5000元(換算美金為530.32元) 成功 10 111年3月21日 06時56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便利商店吉鑫門市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5000元(換算美金為530.32元) 成功 11 111年3月21日 06時57分 同上 同上 000000000000000 不詳(換算美金為141.42元) 失敗 12 111年3月22日 07時42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銀行城東分行 00000000 同上 不詳(換算美金為106.06元) 失敗 13 111年3月22日 07時44分 同上 同上 000000000000000 不詳(換算美金為70.71元) 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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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美國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