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2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砡伶
(現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03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砡伶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 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惠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