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16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淑鈺
選任辯護人 黃曙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續字第2
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
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淑鈺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做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一更正為本判決之附表 ;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11行「逕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 15、17所示物品銷售與他人」補充更正為「逕將如附表一編 號1至10、12至15、17所示物品銷售與他人後,未與游麗燕 結算交付價金,竟將價款侵占入己」;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 證事實欄編號4待證事實欄項下「附表一編號1」更正為「附 表一編號4」;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淑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三、應適用之法律及科刑審酌事由
㈠、按刑法第335條雖於本案被告行為後修正並於民國108年12月2 5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月27日施行,然修正內容係將修正 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 換算數額提高為30倍之規定內容,明訂於刑法各條規定內, 是上開規定修正後之法定刑度並未變更,且實質上亦無法律 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既無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 較問題,更無刑法第2條之適用。爰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 逕適用現行刑法第335條規定處斷,合先敘明。㈡、被告受告訴人游麗燕委託代售而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及價金
,尚非因執行業務而持有,自應論以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 占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犯行之行為情節, 及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程度,兼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就告訴人請求新臺幣(下同)80萬元賠償 之金額,因金額差距過大且告訴人無法接受分期給付而迄未 和解及賠償,告訴人業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並請求本院 從重量刑等情,且參酌被告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目前 從事網拍,月收入約2萬元,需扶養4名子女(見本院卷第10 1頁)、領有臺北市萬華區低收入戶證明(見本院卷第121頁 )之生活暨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侵占如附表所示之 財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安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思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 犯罪所得 1 CHANEL粉色包包 變賣所得之2萬5,000元 2 BV酒紅色和尚包 變賣所得之1萬2,000元 3 BV藍色包包 變賣所得之1萬2,000元 4 BVLGARI蛇頭(紅色)包包 變賣所得之2萬9,000元 5 FERRAGAMO黑色包包 變賣所得之8,000元 6 FENDI手提包 變賣所得之5,000元 7 BV粉色長夾 變賣所得之3,000元 8 BV大象灰色零錢包 變賣所得之1,500元 9 DIOR淺藍色包包 變賣所得之1萬5,000元 10 LV鞋 變賣所得之5,000元 11 BURBERRY雙面漁夫帽 左列之物 12 LV皮革手套 變賣所得之4,500元 13 ARMANI毛手套 變賣所得之3,000元 14 LOEWE太陽眼鏡 變賣所得之3,000元 15 LINKS手鍊(愛心) 變賣所得之900元 16 FENDI經典黑色毛圍巾 變賣所得之3,000元 17 BURBERRY毛圍巾 變賣所得之2,000元 18 BURBERRY長袖白T 左列之物 19 BURBERRY短POLO衫(米黃色) 左列之物 20 DUPONT筆 左列之物 21 C.DIOR太陽眼鏡 左列之物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調偵續字第21號
被 告 黃淑鈺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巷00號6樓之 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曙展律師(法律扶助案件)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淑鈺係臉書社團「二手精品直購競標分享團」網頁上,暱 稱「Aaron Lin」之版主,於民國108年5月間,在臉書之MESS ENGER通訊軟體(下稱MESSENGER軟體)受暱稱「FaNNie YU 」之買家游麗燕委託代售二手精品,並於108年5月18日至游 麗燕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3樓住所收受。詎黃 淑鈺明知已與游麗燕約定,出賣代售物品前需先與游麗燕確 認結標價格,待游麗燕同意後方得出售,竟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逕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15、1 7所示物品銷售與他人,未將出售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物品 之價金交與游麗燕,及將如附表一編號11、18至21所示之物 侵占入己。而黃淑鈺為掩飾犯行,於108年7月31日將出售如 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物品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2萬68 20元結算與游麗燕後,即避不見面。嗣游麗燕多次催討,黃 淑鈺均未將剩餘物品返還,始報警處理,查悉上情。二、案經游麗燕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出處 1 被告黃淑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坦承出賣告訴人游麗燕委託物品前,需先與告訴人確認結標價格,經告訴人同意方得出售之事實。 2.坦承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15、17所示物品出售之事實。 1.調偵續卷111年3月25日訊問筆錄 2.調偵續卷111年6月15日詢問筆錄 2 告訴人游麗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被告黃淑鈺迄今未返還如附表一編號11、18至21所示物品,亦交付出售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物品價金之事實。 調偵續卷111年6月15日詢問筆錄 3 告訴人提出被告使用臉書之MESSENGER通訊軟體(下稱MESSENGER軟體),以暱稱「Aaron Lin」與告訴人往來之對話紀錄 1.佐證被告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之事實。 2.佐證被告於銷售物品前,均需與告訴人確認標售金額之事實。 3.佐證被告於108年5月26日晚間7時51分許,經告訴人同意出售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物品,惟未與告訴人結算出售款項之事實。 1.調偵續卷P.109至115(同偵卷P.77、85至87) 2.偵卷P.57至59、P.87至93及調偵續卷P.129至163 4 告訴人提出「Aaron Lin」於108年6月6日晚間11時2分許,與買家黃筱涵往來之MESSENGER軟體對話紀錄及同年月7日中午12時38分許之LINE軟體對話紀錄 佐證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於108年6月6日將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以2萬9000元出賣與黃筱涵,並於翌(7)日相約在遠東百貨西門店1樓面交之事實。 調偵續卷P.71-77之MESSENGER及LINE對話記錄 5 被告提出於108年7月31日凌晨0時31分與「FaNNie YU」往來之MESSENGER軟體對話紀錄 佐證被告僅與告訴人結算代售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物品價款之事實。 調偵續卷111年7月4日刑事答辯狀被證四(同偵卷P.133之MESSENGER軟體對話紀錄) 6 被告整理之銷售告訴人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17所示物品明細 佐證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銷售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15、17所示之物品,且未將出售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物品之價金交與告訴人之事實。 調偵續卷11年5月16日陳報狀(同111年5月13日傳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被告侵占 附表一所示物,為其犯罪所得,因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 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 追徵其價額。
三、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未將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返還與告訴 人,亦涉有侵占罪嫌。惟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物 品係經告訴人游麗燕同意標售價格後出售,所得款項共計2 萬9800元,經被告黃淑鈺扣除其中10%利潤2980元後,已將2 萬6820元匯與告訴人,有告訴人提出於108年7月28日晚間6
時許與「Aaron Lin」往來之MESSENGER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 被告提出於108年7月31日匯款2萬682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 號01550****511帳號之截圖(參調偵續卷111年7月4日刑事 答辯狀被證四及偵卷P.125、133)在卷可佐,至如附表二編 號11至19、24至30、40、43至59所示之物品,業經被告於10 9年5月28日寄還與告訴人,有被告提出宅配通寄件收據附卷 可憑(參卷P.353),亦經告訴人比對後於111年4月14日提出 損失物品明細點收在案(調偵續卷111年4月14日陳報狀所附 明細),足認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11至19、24至30、40、43 至59所示之物品,僅係延遲返還,並無據為己有之侵占情事 。至告訴人指稱如附表二編號20至23、31至39、41至42所示 之物品未經被告一併寄還,下落不明,惟此部分除告訴人指 述外,並未提供確實被告收受之相關資料以佐其說,實無從 判斷告訴人是否確有將如附表二編號20至23、31至39、41至 42所示之物品交與被告代售,惟前開物品係與如附表一所示 之物品併同交付被告,與前揭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有事實 上一罪關係,如成立犯罪亦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 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陳國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雅晴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物品 購入價格 被告自陳售出金額 證明被告收受出處 備註 1 CHANEL 13萬元 2萬5000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6中3、及P.37、49 告訴人於108年5月23日已明確回覆不接受8000元之出價 2 BV酒紅和尚包 10萬元 1萬2000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6右3 3 BV藍色 9萬元 1萬2000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6左2 4 BVLGARI蛇頭(紅色) 7萬1800元 3萬2000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6中4 108年6月7日以2萬9000元售出 5 FERRAGAMO黑色 7萬500元 8000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6中2 6 FENDI手提包 5萬元 5000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6左5 7 BV粉色長夾 1萬8000元 3000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8中2 8 BV大象灰零錢包 9800元 1500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7左1 9 DIOR淺藍色 1000元 1萬5000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7 10 LV鞋 3萬6000元 5000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6左3 11 BURBERRY雙面漁夫帽 9800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7 12 LV皮革手套 2萬3000元 4500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8右1 13 ARMAMI毛手套 1萬8000元 3000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8左1 14 LOEWE太陽眼鏡 1萬5800元 3000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7右1 15 LINKS手鍊(愛心) 9800元 900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8中1 16 FENDI經典黑色毛圍巾 9800元 3000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34中2 108年5月26日以1600元售出 17 BURBERRY毛圍巾 1萬1000元 2000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34右2及P.39中 18 BURBERRY長袖白T 6500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34右1及P.40 19 BURBERRY短POLO米黃 4800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37上及偵卷P.97下 20 DUPONT筆 1萬2000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7右2(同偵卷P.97上) 21 C.DIOR太陽眼鏡 1萬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24中 寄回非本人物品 附表二:
編號 物 品 購入價格 被告標售金額 出處資料來源 備 註 1 Pandora項鍊 1400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6中3及P.24、50 108年5月21日售出 2 Pandora項鍊 1600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6右3及P.24、50 108年5月30日售出 3 BOSS棒球帽 700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7及P.30、50 108年5月21日售出 4 寶格麗戒指 6000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8左2及P.49、50 售出 5 LV圍巾 8000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7左2及P.28、50(同偵卷P.81) 108年5月20日售出 6 施華洛世奇吊飾 700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8右2及P.32、50 108年5月21日售出 7 Pandora手鍊 2500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24及P.25、50 108年5月21日售出 8 GUCCI鈔票夾 2200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24及P.25、50與偵卷P.129 售出 9 RADO手錶 3000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24及P.25、50 108年5月28日售出 10 萬寶龍長夾 3700元 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8左3及P.27 售出 11 GUCCI經典款包包 1萬5000元 109.5.28寄回 惟有損壞 12 PRADA紅色包包 1萬2000元 13 TODS鞋 3萬6800元 109.5.28寄回 14 TODS鞋藍 1萬8000元 15 BURBERRY雪靴 3萬6000元 16 BURBERRY黑色鞋 2萬3500元 17 ADISAS滑雪帽 4500元 18 DUPONT筆套 3800元 19 DIOR紅色大披巾 1萬8000元 20 BURBERRY襯衫 9800元 不知去向 21 BURBERRY紅毛衣 1萬2800元 22 BURBERRY黑色高領毛衣 1萬9800元 23 BURBERRY拉鍊黑毛衣 1萬5800元 24 BURBERRY米黃高領連身 9800元 109.5.28寄回 惟有異味 25 BURBERRY藍色毛外套 9800元 26 KAREN MILLEN 灰白連身 1萬1000元 27 KAREN MILLEN 藍色連身 9800元 28 KAREN MILLEN 黑色連身 9800元 29 SALUTE白內襯 6000元 109.5.28寄回 30 SALUTE內襯 6000元 31 休閒外套(白色) 3000元 不知去向 32 休閒短衣(白) 3000元 33 休閒短衣(淺藍) 2000元 34 休閒短衣(咖啡色) 2000元 35 休閒短衣(桃紅) 2000元 36 藍色(短風衣) 3000元 37 長褲 5000元 38 pesce粉紅毛衣 1萬元 39 pesce灰毛衣 1萬元 40 pesce紅毛衣 109.5.28寄回 惟有損壞 41 BOSS風衣 未還 42 BURBERRY灰色短袖 43 Nike襯衫 109.5.28寄回 惟有損壞 44 Nike外套(藍色) 45 Nike外套(絨黑) 46 BURBERRY紫色長褲 47 BURBERRY綠色上衣 48 Boss西裝外套 49 BossA字裙 50 Boss長褲 51 Boss黃毛衣 52 Boss短上衣(亞麻) 53 ARMANI綠長上衣 54 VERSACE長褲 55 VERSACE背心(白綠) 56 VERSACE登山背心(綠) 57 VERSACE polo衫桃紅 58 VERSACE polo衫桃紅 59 VERSACE polo衫(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