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原訴字,111年度,108號
TPDM,111,審原訴,108,202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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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姜信耶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姜信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王姜信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當庭指定 出具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並由被告本人繳納現金後釋放一 情,有本院訊問筆錄、刑保字第257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 足憑。茲被告前於本院111年10月3日準備程序,經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押紀 錄,有本院刑事報到單、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被告之戶 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堪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首 揭規定,爰將被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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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