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原易字,111年度,38號
TPDM,111,審原易,38,202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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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原易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潔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43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潔萱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 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惠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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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