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原易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潔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43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潔萱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 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惠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