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61號
原 告 何梅足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被 告 林秉逸
世豪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惠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4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
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該
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
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66號
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原告已詳述被告林秉逸受
世豪通運有限公司指示前往事故地點接小學生放學,被告之行為
屬執行司機職務,並於執行職務時與原告發生本件事故,是對世
豪通運有限公司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
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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