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1年度,727號
TPDM,111,審交附民,727,202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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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27號
原 告 張鈞皓

被 告 陳玥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易字第83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陳玥希被訴過失傷害案件,雖經本院以111年度 審交易字第83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原告曾於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後之民國111年12月5日當庭言詞聲請就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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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