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957號
TPDM,111,單禁沒,957,202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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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驗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貳伍貳捌公克)、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伍伍捌公克、零點壹玖柒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俊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790號、第7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2528公 克)、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558公克、0.1976公克), 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 罪嫌,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而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90號、第79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相關案卷無訛,並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 GC/MS)法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淨重為0.253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2528公克 ),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11日航藥鑑 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11毒偵580卷第57 頁);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同經以氣相 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①淨重0.1581公克,取樣0.0023公克,驗餘淨 重0.1558公克②淨重0.2004公克,取樣0.0028公克,驗餘淨



重0.1976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7月5日毒品成分 鑑定書在卷可佐(見111毒偵580卷第74頁),均堪認係違禁 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 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 上開因鑑驗取樣用罄部分,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 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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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