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慕霖
選任辯護人 王文範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7818
號、第30014號、第31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詹慕霖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 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陳翌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