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AW000-A109527(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劉薰蕙律師
被 告 范御虎
訴訟代理人 陳克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54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其被訴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
猥褻罪部分,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另就被訴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之行為及
民國102年2月間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嫌部分
,雖經本院分別為無罪及不受理判決在案,茲因原告聲請將此部
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陳報狀
1份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亦將此
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