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12號
原 告 毛建祥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林翔緯律師
被 告 陳俊宏
張凱閔
張振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緣本案被害人為張嘉麗,其於107年10月2日死
亡,原告為其法定繼承人,因被告張振裔經判決有罪,且本院認
被告陳俊宏與張凱閔與被告張振裔有共同正犯關係,原告主張被
告陳俊宏及張凱閔與被告張振裔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負連
帶賠償責任,為有理由,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彭慶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