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651號
TPDM,108,訴,651,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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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字第3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70號
108年度訴字第651號
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
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
109年度訴字第945號
110年度訴字第72號
110年度訴字第5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國宏


選任辯護人 蔣子謙律師
李岳洋律師
被 告 曾宜樺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蔡松均律師
被 告 羅國誌


選任辯護人 顏瑞成律師
被 告 賴泓宇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趙子翔律師
被 告 郭旭紳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心慈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2079號、第6028號、第10589號、第21260號,108年度偵字第
11465-11466號、第16826號、第25080號,109年度偵字第15082
號、第27707號,110年度偵字第1016號、1503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廖國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名、宣告刑及應收沒之物,應執行處有期徒刑拾肆年拾月。曾宜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羅國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五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名、宣告刑及應收沒之物,應執行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捌月。



賴泓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郭旭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廖國宏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曾宜樺犯罪所得新台幣拾捌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羅國誌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賴泓宇犯罪所得新台幣肆佰拾貳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廖國宏為慶璟開發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12樓之1,下稱慶璟公司)負責人,陳俊宏、張凱閔、王昱 昕、王翊帆曾維鉅曾宜樺葉千緯張棉棉等皆為慶璟 公司靠行業務員,均以仲介靈骨塔塔位買賣為業,廖國宏竟 分別與靠行業務員為下列行為:
廖國宏與慶璟公司靠行業務員陳俊宏、張凱閔(以上二人此 部分未經起訴),得知李雅雄持有其妹李秀香(已歿)所有 的金山陵萬壽山園區及私立青潭花園公墓骨灰座共31座亟欲 出售,均明知並無買家欲購買李雅雄所持有的金山陵萬壽山 等31座塔位,竟基於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的詐 欺取財犯意聯絡,先由張凱閔於105年7月間某日,在新北市 中和區建一路李雅雄公司內,向李雅雄佯稱:慶璟公司可代 其出售靈骨塔位,於2個月內能盡數銷售,事成後收取成交 價10%作為處理費用,惟李雅雄必須先支付新臺幣(下同)4 8萬元予慶璟公司,充作銷售靈骨塔所需的運作費用,並保 證如未完成將退回該筆費用等語,使李雅雄陷於錯誤,誤以 為確實有買家存在,而願支付運作費,遂於105年8月8日在 李雅雄公司,與陳俊宏及張凱閔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約定 應於105年10月7日前將前揭塔位全數出售,李雅雄並開立金 額為48萬元的支票予慶璟公司,詎廖國宏與陳俊宏、張凱閔 根本無法替李雅雄出售上開塔位,反而於105年12月間交付 臺北市北投區佛林寺塔位永久使用權狀4紙及慶璟公司於105 年9月30日開立統一發票1紙予李雅雄,並要李雅雄填寫塔位 使用權狀領取切結書,且於李雅雄質疑其所支付的運作費用 為何會變成新購塔位時,張凱閔及陳俊宏仍繼續佯稱:保證 會於1個月內出售李雅雄所持有的上開塔位,如未完成將退 還48萬元等語搪塞李雅雄,嗣廖國宏與陳俊宏、張凱閔均避 不見面,李雅雄始悉受騙。
 ㈡廖國宏與慶璟公司靠行業務員王昱昕王翊帆曾維鉅(以



上三人另結),得知陳宜蕙欲出售其持有的塔位,均明知並 無買家欲購買陳宜蕙所持有的塔位,竟基於三人以上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的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接續為下列行為: 1.先由王翊帆偕同王昱昕於106年3月間某日(起訴書誤載為5 月),在新北市新店區建國路與二十張路口附近的全家便利 商店,推由王昱昕陳宜蕙佯稱:可以參加臺南市政府遷葬 方案,惟需繳交登記費及手續費共24萬元,向有龍建設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參與遷葬的名額,即能將塔位全部出售等 語,使陳宜蕙陷於錯誤,誤以為參與遷葬案,塔位即能售出 ,而於106年4月上旬在上開便利商店交付現金24萬元予王昱 昕,後王昱昕交付慶璟公司於106年4月11日開立的24萬元發 票及新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2紙。
 2.王昱昕復夥同王翊帆於106年5月間某日(起訴書誤載為6月 ),在上開便利商店,再向陳宜蕙佯稱:於今年度辦理節稅 ,可於明年度少繳稅金等語,王翊帆並拿出陰宅表格資料試 算,使陳宜蕙陷於錯誤,誤以為可用購買塔位捐贈的方式節 稅,而在上開便利商店交付現金25萬元予王昱昕王翊帆, 詎王昱昕王翊帆收受上開款項後,僅交付蓬萊陵園祥雲觀 納骨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張及慶璟公司於106年5月26日開立1 2萬元發票予陳宜蕙,另陳宜蕙交付現金25萬元中的13萬元 則被王昱昕王翊帆取走,未交給慶璟公司;隔沒多久,再 由曾維鉅自稱其為「小陸」,向陳宜蕙誆稱:其係臺南新都 公司員工,配合慶璟公司及王翊帆王昱昕所稱之新都金寶 塔遷葬方案,要看陳宜蕙原本塔位資料等語,用以安撫陳宜 蕙,惟均未替陳宜蕙處理塔位出售事宜,陳宜蕙始悉受騙。 ㈢廖國宏與慶璟公司靠行業務員王昱昕曾維鉅(以上二人另 結)得知鍾嘉明所有以59萬5000元購入的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白沙灣安樂園彌陀光個人塔位3個及真龍殿個人塔位1個(下 稱龍巖公司4個塔位)欲出售,均明知並無買家欲購買鍾嘉 明所有的龍巖公司4個塔位,竟基於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的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先由王昱昕於106年6月20 日,向鍾嘉明佯稱:慶璟公司能以200萬元的價格,替鍾嘉 明出售其所有的龍巖公司4個塔位,且可於2個月內取得價款 等語,使鍾嘉明同意將其所有的龍巖公司4個塔位交予王昱 昕代售,王昱昕即於同日找來知情並有共同犯意聯絡的謝忠 發(未經起訴)商議要騙取鍾嘉明以59萬5000元購入的龍巖 公司4個塔位後,先由王昱昕鍾嘉明誆稱:已找到買家, 可用200萬元出售等語,使鍾嘉明陷於錯誤,誤以為確實有 買家要以200萬元購買龍巖公司4個塔位,遂應允出售,並同 意配合辦理過戶事宜,後由王昱昕搭載鍾嘉明至新北市三芝



鄉龍巖真龍殿辦理塔位轉售的相關事宜,另同時到真龍殿的 謝忠發則配合王昱昕故意不跟鍾嘉明交談,使鍾嘉明誤以為 謝忠發僅為不相干的人士,買方並未出現,王昱昕則讓鍾嘉 明在未填寫價金的空白買賣契約書上簽名,並讓鍾嘉明交出 龍巖公司4個塔位使用權狀,謝忠發則將12萬元交予王昱昕 ,即由王昱昕帶同鍾嘉明先行離去,後謝忠發繼續完成龍巖 公司4個塔位的過戶手續,而王昱昕謝忠發取得的12萬元 現金,並未交予鍾嘉明,反交給慶璟公司,並賺得2萬元佣 金,王昱昕再於1週後,在臺北市○○區○○路00號慶璟公司附 近的統一超商門市,交付買賣投資受訂單、臺南新都塔位永 久使用權狀及統一發票等各1紙給鍾嘉明;後經鍾嘉明不斷 向王昱昕催討出售塔位的200萬元價金,王昱昕竟再於106年 10月26日夥同知情的曾維鉅,由王昱昕鍾嘉明佯稱:曾維 鉅係新都金公司員工「小陸」,並改由曾維鉅鍾嘉明佯稱 :手續快要辦好了,塔位的撥款正在審查中等語,以安撫鍾 嘉明;嗣王昱昕曾維鉅遲未依約將鍾嘉明出售龍巖公司4 個塔位的價金200萬元交付鍾嘉明,且鍾嘉明去電曾維鉅曾維鉅拒不回應,鍾嘉明始悉受騙。
廖國宏與慶璟公司靠行業務員曾宜樺曾維鉅(另結),均 明知並無買家欲購買郭惠慶所持有的塔位,竟基於三人以上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的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接續為下列 行為:  
 1.先於106年5月9日上午,由曾宜樺至郭惠慶位於臺北市大安 區和平東路住處,向郭惠慶佯稱:慶璟公司可協助出售其所 有73個塔位,如協助政府遷葬案,每座塔位可以28萬元價格 出售,然要先支付24萬元以辦理權利登記,將73座塔位的使 用權轉讓登記於臺南新都金寶塔名下等語;再於106年6月6 日,由曾宜樺偕同曾維鉅至郭惠慶上開住處,共同向郭惠慶 佯稱:曾維鉅係臺南新都金寶塔園區承辦人,如郭惠慶欲透 過臺南新都金寶塔園區參與政府遷葬案,需繳交權利登記費 24萬元等語,使郭惠慶陷於錯誤,誤以為繳交權利登記費後 ,能參加遷葬案即能出售塔位,遂於106年6月7日下午,在 其住處,交付現金24萬元予曾宜樺,後取得祥雲觀塔位永久 使用權狀2紙。
2.再於106年7月12日下午,曾維鉅曾宜樺至郭惠慶上開住處 ,共同向郭惠慶佯稱:如參與遷葬的塔位數量達到80座,可 向政府申請每座塔位8萬元的補償金,郭惠慶共可得到640萬 元的補助款且免稅,然因郭惠慶表示現金不足,曾宜樺遂佯 稱:可代為出資36萬元,郭惠慶僅需支付4座塔位,共計48 萬元等語,使郭惠慶陷於錯誤,誤以為可獲得政府補助款,



於106年7月19日下午,在其住處,交付現金48萬元予曾宜樺 ,用以購買新都金寶塔塔位4個,後於106年8月8日取得新都 金寶塔塔位永久使用權狀4紙。
3.復於106年8月8日上午,由曾維鉅曾宜樺至郭惠慶上開住 處,共同向郭惠慶佯稱:80座塔位出售獲利高達2240萬元, 明年需繳交45%稅款,若今年以2240萬元的10%即224萬元辦 理捐贈節稅,明年即可免收稅單,然捐贈需配合購買每個塔 位12萬元的新都金寶塔,故先以12萬元x19個即228萬元金額 捐贈,多付的4萬元將於退稅時退款等語,使郭惠慶陷於錯 誤,誤以為可用購買塔位捐贈的方式節稅,而於106年8月11 日,至台北富邦銀行匯款228萬元至曾維鉅曾宜樺指定的 慶璟公司台中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後取得國寶南都永久使用權狀19紙;嗣曾維鉅曾宜樺等 人未依約替郭惠慶出售前開塔位,郭惠慶始悉受騙。 ㈤廖國宏與慶璟公司靠行業務員李中維王昱昕陳霈羽、曾 維鉅(以上四人另結),知悉陳陽鈴持有福田妙國雙人塔位 1個及祥雲觀塔位3個欲出售,皆明知並無買家欲購買陳陽鈴 所持有的上述塔位,且就慶璟公司負責人廖國宏所取得的萬 福禪寺天蓮寶塔永久使用權狀,均未查證其真偽,即對廖國 宏所交付的萬福禪寺天蓮寶塔永久使用權狀,縱令為偽造, 亦不違反其本意,李中維王昱昕曾維鉅陳霈羽與廖國 宏竟基於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的詐欺取財及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接續為下列行為:
①先由李中維於105年7月13日,去電向陳陽鈴佯稱:慶璟公司 可以488萬元代陳陽鈴出售其所持有的塔位,惟陳陽鈴需先 繳入會費12萬元,加入基金會成為會員等語,使陳陽鈴陷於 錯誤,誤以為加入基金會即可順利出售塔位,而於105年7月 13日,交付現金12萬元予李中維,後李中維持偽造的萬福禪 寺天蓮寶塔永久使用權狀1紙向陳陽鈴行使,並向陳陽鈴誆 稱:塔位使用權狀僅作證明用,不能使用,將來買賣撥款後 要交還等語,使陳陽鈴收下萬福禪寺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足 以生損害於陳陽鈴及萬福寺。
 ②嗣李中維介紹佯裝熟悉稅率的王昱昕陳陽鈴認識,由王昱 昕接續向陳陽鈴佯稱:此案陳陽鈴需繳贈與稅金12萬元等語 ,使陳陽鈴陷於錯誤,誤以為塔位確能出售,需要繳稅,而 於105年9月13日匯款12萬元至慶璟公司設於台中商業銀行中 山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嗣王昱昕於105年10月 交付佛林寺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紙及發票給陳陽鈴;後王昱 昕又再佯稱:建商土地容積率提高,塔位出售總價金可提高 到752萬元,還需再繳24萬元贈與稅等語,使陳陽鈴陷於錯



誤,誤以為還要再多繳稅金,再於105年11月15日匯款24  萬元至上開慶璟公司帳戶,後王昱昕於105年12月16日推由 知情而自稱基金會的曾維鉅陳陽鈴說明稅率的算法,並誆 稱:106年1月可撥款等語,用以取信陳陽鈴,且曾維鉅同時 替王昱昕交付蓬萊陵園祥雲觀塔位永久使用權狀2紙予陳陽 鈴。
③迄106年1月18日改推由陳霈羽向陳陽鈴佯稱:因王昱昕觸法 ,被公司留職停薪,前案作廢,現業務由陳霈羽接手,台南 新都金寶塔墓園遷葬案,有塔位需求,陳陽鈴的塔位可賣到 987萬元,端午節前會撥款,惟必須另繳遷葬費48-50萬元等 語,使陳陽鈴陷於錯誤,誤以為繳交遷葬費即可出售塔位, 而於106年3月28日匯款50萬元至上開慶璟公司帳戶,嗣後陳 霈羽交給陳陽鈴新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4紙,並退還陳陽 鈴2萬元。
④之後陳霈羽再向陳陽鈴佯稱:陳陽鈴所有的塔位可賣到2000 多萬元,但遷葬費還要再加62萬元等語,迨陳陽鈴於106年5 月5日湊到62萬元與陳霈羽聯繫時,陳霈羽又向陳陽鈴佯稱 :案件已結,可介紹另一案能賣到3249萬元,惟需再購買24 個塔位,1個塔位12萬元,扣除陳陽鈴已購買4個塔位,需再 給付240萬元等語,使陳陽鈴又陷於錯誤,誤以為買家要更 多塔位,先於106年5月12日匯款40萬元,再於106年5月25日 匯款200萬元至上開慶璟公司帳戶,事後陳霈羽交付新南新 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20紙及發票予陳陽鈴。 ⑤陳霈羽又再向陳陽鈴佯稱:陳陽鈴的塔位可再提高為3565萬 元,需再繳400萬元稅金,以後可降所得稅,然必須於106年 6月30日先繳100萬元,7月再繳300萬元等語;嗣因陳陽鈴未 能再繳100萬元,陳霈羽等人即置之不理,陳陽鈴始知悉受 騙。
 ㈥廖國宏與慶璟公司靠行業務員葉千緯張棉棉、禹紳開發有 限公司(下稱禹紳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兆宏、禹紳公司及慶 璟公司靠行業務員李中維、台灣人仁生命事業有限公司(下 稱台灣人仁公司)負責人吳彥均、台灣人仁公司現場負責人 李衍鋒、台灣人仁公司靠行業務員羅國誌及陳奕如、鎰誠開 發有限公司(下稱鎰誠公司)負責人賴泓宇、鎰誠公司靠行 業務員黃品妍(魏兆宏、李中維葉千緯張棉棉、吳彥均 、陳奕如、黃品妍以上七人另結,李衍鋒此部分未經起訴) ,皆以仲介塔位買賣為業,均明知並無買家欲購買伍麗華所 持有的法藏山極樂寺13個塔位,竟基於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的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接續為下列行為: ①②③④先由慶璟公司兼禹紳公司靠行業務李中維於105年10月間



,向伍麗華佯稱:有財團欲以購買塔位,再捐贈弱勢 團體的方式節稅,為免交易複雜,僅願向少數賣家購 買大量塔位,惟伍麗華所持有的塔位數量太少,若要 符合財團要求,仍需要再加購相當數量的塔位方能出 售予財團等語,使伍麗華陷於錯誤,誤以為買家需要 大量塔位,而應允購買塔位,①先於105年10月13日以 每個24萬元,交付48萬元現金予李中維,而購買了新 都金寶塔骨甕座2個,並取得慶璟公司發票及新都金 寶塔位永久使用權狀2紙;②再於105年11月11日以每 個塔位12萬元,匯款40萬元至慶璟公司設於台中商業 銀行中山分行(下稱台中商銀)帳號第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並交付8萬元現金,而購買了祥雲觀塔 位4個,並取得慶璟公司發票及祥雲觀永久使用權狀4 紙;③後於106年2月24日以每個塔位12萬元,交付48 萬元現金予李中維,而購買了祥雲觀塔位4個,並取 得禹紳公司發票及祥雲觀塔位永久使用權狀4紙;④之 後李中維帶同自稱慶璟公司審核人員的葉千緯再一起 向伍麗華佯稱:要再多買一些塔位,就可很順利完成 這個案子等語,使伍麗華陷於錯誤,誤以為買家需要 更多塔位,而於105年12月16日以每個塔位12萬元, 匯款120萬元至慶璟公司上開台中商銀帳戶,而購買 了祥雲觀塔位10個,並取得慶璟公司發票及祥雲觀永 久使用權狀10紙。
 ⑤⑥至106年4、5月間,改由慶璟公司靠行業務員張棉棉向伍麗 華佯稱:法藏山極樂寺改名,所以必須更換,要繳更換費 等語,使伍麗華陷於錯誤,誤以為應繳更換費,⑤再於106 年5月4日匯款108萬元至慶璟公司上開台中商銀帳戶,後 取得了慶璟公司發票及祥雲觀骨灰塔位永久使用權狀9紙 ;然後張棉棉又向伍麗華佯稱:買方換人了,要的量更多 ,要購買更多塔位,才能湊足買方要的量等語,使伍麗華 陷於錯誤,誤以為買家還要更多塔位,⑥又於106年8月3日 以每個塔位12萬元,交付168萬元現金予張棉棉,而購買 了祥雲觀骨灰塔位14個,並取得慶璟公司發票及祥雲觀永 久使用權狀14紙。
 ⑦⑧⑨接著張棉棉表示會改由台灣人仁公司業務羅國誌來,羅國 誌即向伍麗華佯稱:法藏山塔位是不合法的商品,而且 持有人又是伍麗華弟弟名字不好脫手,塔位要多樣性, 要伍麗華換購成高價位的國寶南都、祥雲觀塔位等語, 使伍麗華陷於錯誤,誤以為必須改購別家的塔位才有買 家,⑦先於106年10月11日以每個塔位12萬元,匯款120



萬元至台灣人仁公司帳戶,而購買了國寶南都塔位10個 ,並取得台灣人仁公司發票及國寶南都塔永久使用權狀 10紙;⑧再於107年1月17日以每個牌位12萬元,交付72 萬元現金予羅國誌,而購買了祥雲觀牌位6個,並取得 台灣人仁公司發票及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狀6紙;⑨後 於107年5月21日以每個塔位13萬元,交付104萬元現金 予羅國誌,而購買了蓬萊陵園骨牆式塔位8個,並取得 台灣人仁公司發票及蓬萊陵園墓地型永久使用權狀8紙 。
 ⑩後因伍麗華張棉棉表示喜歡由女性業務來處理,即改由台 灣人仁公司業務陳奕如來與伍麗華接觸,陳奕如即向伍麗華 佯稱:有賣家因資金週轉不足要抽手,原本10人現有2人不 願意繼續參加,其他8人須分擔缺額,否則無法繼續本案, 要伍麗華再出資購買塔位等語,使伍麗華陷於錯誤,誤以為 必須補足其他賣家的塔位,⑩而於107年8月2日以每個塔位13 萬元,交付130萬元現金予陳奕如,而購買了蓬萊陵園骨牆 式塔位10個,並取得台灣人仁公司發票及蓬萊陵園墓地型永 久使用權狀10紙。
 ⑪⑫⑬而陳奕如於伍麗華告知無法再購買塔位時,曾佯稱:會盡 量去籌不足額的部分,可幫忙伍麗華找人頭借錢等語, ⑪嗣陳奕如即偕鎰誠公司業務員黃品妍一同向伍麗華佯 稱:出事了,業務找人頭借的錢有問題,是挪用公司的 錢,現在財政單位要調查,李中維曾替伍麗華借4個塔 位人頭,結果他的母親鬧到公司說兒子解掉銀行的錢, 不同意兒子亂花錢,要求公司負責,要伍麗華再拿錢補 足該部分差額,否則案子無法繼續,前面的努力便會白 費等語,使伍麗華陷於錯誤,誤以為李中維及陳奕如均 有代墊,需補足代墊款,於107年9月11日以每個塔位13 萬元,交付260萬元現金予黃品妍及陳奕如,而購買了 蓬萊陵園骨牆式塔位20個,並取得鎰誠公司發票及蓬萊 陵陵園墓地型永久使用權狀20紙;⑫之後黃品妍又向伍 麗華佯稱:要賣塔位的人又收手了,塔位仍然不夠,要 伍麗華繼續加購塔位等語,使伍麗華陷於錯誤,誤以為 確實有買家存在,塔位不足買家需求,再於108年1月15 日以每個塔位13萬元,交付130萬元現金予黃品妍,而 購買了蓬萊陵園骨牆式塔位10個,並取得鎰誠公司發票 及蓬萊陵園墓地型永久使用權狀10紙;⑬黃品妍再向伍 麗華佯稱:案子可以結束了,但必須搭配骨灰罐等語, 使伍麗華陷於錯誤,誤以為要塔配骨灰罐,塔位才能賣 出,而於108年3月28日以每個13萬8000元,交付96萬60



00元現金予黃品妍,後取得鎰誠公司發票及骨灰罐提貨 憑證7紙;嗣伍麗華無力再加購塔位,李中維等人即不 聞不問,伍麗華始悉受騙。
 ㈦羅國誌為慶璟公司(負責人廖國宏,此部分未經起訴)及台 灣人仁公司(負責人吳彥均,現場負責人李衍鋒,二人此部 分未經起訴)靠行業務員,與台灣人仁公司靠行業務員嚴麗 琴、陳奕如(以上二人另結),均明知並無買家欲購買陳璽 如所持有的塔位及生前契約,竟基於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的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接續為下列行為: ①先於民國106年5月間,由慶璟公司靠行業務員羅國誌向陳璽 如佯稱:可為陳璽如賣出其所持有的靈骨塔塔位,惟因買家 要購買的數量較多,陳璽如需再多購買塔位等語,使陳璽如 陷於錯誤,誤以為確實有買家存在,允諾購買單價12萬元的 塔位18個,而分別於106年5月4日交付12萬元現金、106年7 月10日交付60萬元現金、於106年7月27日交付144萬元現金 ,共計交付216萬元予羅國誌,後取得新都金寶塔位永久使 用權狀17紙及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狀1紙。 ②羅國誌再於106年9月間,對陳璽如佯稱:慶璟公司已與其他 公司合併為台灣人仁公司,陳璽如所持有的靈骨塔塔位及生 前契約可賣到總價金1800萬元,惟稅金高達45%,陳璽如可 用購買塔位捐贈的方式節稅,稅金可以降為20%等語,使陳 璽如陷於錯誤,誤以為買賣成交要繳稅,可用購買塔位捐贈 的方式節稅,允諾購買單價12萬元塔位30個,而分別於106 年9月13日交付220萬元現金、於106年9月14日交付140萬元 現金,共計360萬元予羅國誌,後取得祥雲觀塔位永久使用 權狀30紙。
 ③嗣再由嚴麗琴於107年5月間,對陳璽如佯稱:其為台灣人仁 公司業務,接手羅國誌的業務,陳璽如所持有的靈骨塔塔位 及生前契約等可賣到總價金3200萬元,惟稅金過高,但可以 用購買塔位捐贈的方式節稅等語,使陳璽如陷於錯誤,誤以 為買賣價金更高,要繳更多稅,可用購買塔位捐贈的方式節 稅,允諾購買單價13萬元的塔位8個;後嚴麗琴又說塔位變 更名字登記時出問題,陳璽如還要再購買4個塔位做抵押等 語,使陳璽如陷於錯誤,誤以為塔位登記發生問題,再應允 購買單價13萬元的塔位4個,而分別於107年5月9日交付65萬 元現金、於107年6月1日交付52萬元現金、於107年8月16日 交付39萬元現金,共計156萬元,嗣後陳璽如取得蓬萊陵園 墓地型永久使用權狀12紙;嚴麗琴並誆說已將所有資料交給 公司出納,公司會派一個更厲害的小姐來。
 ④而後陳奕如於107年10月間,對陳璽如佯稱:其為公司出納人



員,陳璽如所有的靈骨塔塔位及生前契約可賣到4000萬元, 多出的800萬元要補稅金25%,但可用購買塔位捐贈的方式節 稅等語,使陳璽如陷於錯誤,誤以為確實會賣出,還要再補 稅,再允諾購買單價13萬元塔位10個,而於107年11月1日上 午10時許,在新北市新店區建國路與建興街口,交付130萬 元現金予陳奕如,嗣後陳璽如取得蓬萊陵園墓地型永久使用 權狀10紙;後陳奕如又誆說:因為選舉的關係,可以再多賣 2000萬元,還要再補500萬元稅金等語,惟因陳璽如不願再 多付,僅於107年12月14日下午1時許,在新北市新店區建國 路與建興街口,交付40萬元現金予陳奕如,之後陳奕如有交 付蓬萊陵園墓地型永久使用權狀3紙,並退還1萬元,然陳璽 如的靈骨塔塔位及生前契約並未賣出,陳璽如始悉受騙。二、羅國誌於慶璟公司為靠行業務員時(慶璟公司負責人廖國宏 此部分未經起訴)與同屬慶璟公司兼晉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下稱晉昇公司,負責人為范耿豪「已死亡,為不受理判決 」)的靠行業務員葉千緯張棉棉、陳奕如(以上三人另結 ),均明知並無買家欲購買李兆揚所持有的大佛山塔位,且 就范耿豪所取得之萬福禪寺天蓮寶塔永久使用權狀,未查證 其真偽,即就萬福禪寺天蓮寶塔永久使用權狀縱使為偽造, 亦不違反其本意,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的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聯絡,接續為下列行為: ①葉千緯於105年1月間,以晉昇公司業務員名義,向李兆揚佯 稱:有買家要高價購買李兆揚所持有的塔位,但李兆揚將來 會遭課巨額所得稅,惟李兆揚可透過購買塔位再捐贈的方式 節稅,並誆稱願代墊一半費用等語,使李兆揚陷於錯誤,誤 以為確實有買家存在,可以用購買塔位捐贈的方式節稅,應 允購買塔位節稅,而於105年1月29日在台北市士林區家中, 先將6萬元現金交給葉千緯,事後李兆揚取得佛林寺塔位永 久使用權狀1紙時,再交付6萬元現金予葉千緯,且葉千緯並 表示後續會由公司另外業務員接手。
 ②③迄105年4月間改由張棉棉接替葉千緯,出面向李兆揚佯稱: 葉千緯替李兆揚代墊的事被公司發現,所以由張棉棉接手 ,李兆揚塔位售出,會被課徵高額所得稅,所以節稅額度 仍不足,需再增購塔位捐贈節稅等語,使李兆揚陷於錯誤 ,誤以為節稅額度還不夠,還要再購買塔位捐贈節稅,而 先後②於105年4月13日匯款108萬元及③於105年5月20日匯 款84萬元至晉昇公司設於台新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事後張棉棉分別交付佛林寺塔位永久使用權狀9紙及 持偽造之萬福禪寺塔位永久使用權狀7紙向李兆揚行使, 足以生損害於李兆揚及萬福寺。




 ④⑤張棉棉於105年6月間又向李兆揚佯稱:蔡英文政府上台後節 稅門檻變高,需再增購塔位捐贈,用以節稅等語,使李兆 揚陷於錯誤,誤以為還要多繳稅,可用購買塔位捐贈方式 節稅,而④於105年6月16日匯款168萬元至晉昇公司上開帳 戶,再⑤於105年7月22日匯款120萬元至晉昇公司上開帳戶 ,事後張棉棉持偽造之萬福禪寺塔位永久使用權狀24紙向 李兆揚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李兆揚及萬福寺 。  ⑥張棉棉再於105年8月間向李兆揚佯稱:目前買家還缺少10個 佛林寺塔位,要李兆揚補足,買賣才能順利進行等語,使李 兆揚陷於錯誤,誤以為買家需要佛林寺塔位,而於105年8月 22日匯款120萬元至慶璟公司設於台中商業銀行第000000000 000號,事後取得佛林寺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紙。  ⑦其後張棉棉聯絡不上,李兆揚向慶璟公司質問交易是否存在 ,至105年9月間,即由羅國誌接替張棉棉出面向李兆揚佯稱 :目前買家還缺2個新都金寶塔塔位,要李兆揚補足,買賣 才能順利完成等語,使李兆揚陷於錯誤,誤以為買家還需要 新都金寶塔塔位,而於105年10月27日交付現金24萬元予羅 國誌,事後取得新都金寶塔塔位永久使用權狀2紙及慶璟公 司發票1紙。
 ⑧至105年12月間,張棉棉又出現繼續向李兆揚佯稱:節稅塔位 數量不夠,要再補11個塔位等語,使李兆揚陷於錯誤,誤以 為買家確實存在,還需要多買塔位捐贈節稅,而於105年  12月5日匯款132萬元至慶璟公司上開帳戶,事後取得新都金 寶塔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1紙。 
 ⑨迄106年5月,改由自稱為公司審核部門陳奕如向李兆揚佯稱 :張棉棉違反公司準則,之後由陳奕如接辦,並說買家還缺 5個新都金寶塔塔位,要李兆揚補足,買賣才能順利完成等 語,使李兆揚陷於錯誤,誤以為買家還要新都金寶塔塔位, 而於106年5月12日匯款60萬元至晉昇公司台新銀行上開帳戶 ,事後取得新都金寶塔塔位永久使用權狀5紙。 ⑩到106年8月間,陳奕如再向李兆揚佯稱:李兆揚買的塔位, 有些是用來節稅用,所以塔位數量還不足買家需求,要李兆 揚補足23個新都金寶塔塔位,買賣才能順利完成等語,使李 兆揚陷於錯誤,誤以為買家要更多新都金寶塔塔位,而於10 6年8月21日交付現金276萬元予陳奕如,事後取得新都金寶 塔塔位永久使用權狀23紙及晉昇公司發票1紙,嗣後陳奕如 等人置之不理,李兆揚始知受騙。
三、羅國誌於擔任台灣人仁公司(負責人為吳彥均,現場負責人 李衍鋒,二人此部分未經起訴)靠行業務員時,與擔任台灣 人仁公司靠行業務員之黃品妍葉千緯(以上二人另結),



均明知並無買家欲購買許愛凌所持有的60個塔位,竟基於三 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的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接續 為下列行為:
 1.先於106年10月間由羅國誌夥同黃品妍以台灣人仁公司業務 員身分向許愛凌佯稱:可協助許愛凌出售其所持有的60個塔 位,每個塔位最少可以40萬元出售,但要先繳過戶費48萬元 ,且黃品妍願意先代墊24萬元等語,使許愛凌陷於錯誤,誤 以為確實有買家存在,買賣成交要繳過戶費,而應允付款, 遂於106年11月10日下午9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仁化街42巷 口,交付現金24萬元予黃品妍,後黃品妍則交付祥雲觀塔位 永久使用權狀2紙及台灣人仁公司於106年11月10日開立24萬 元發票1紙,並向許愛凌誆稱:1張祥雲觀塔位永久使用權狀 ,可以代表15個塔位的過戶費等語。
 2.迄107年3月中旬,羅國誌黃品妍又向許愛凌稱:之後會改 由公司高層與許愛凌聯絡,隨後葉千緯即以台灣人仁公司高 層的身分,與許愛凌聯絡,並佯稱:每個塔位可改以60萬元 出售,要許愛凌再支付48萬元過戶費等語,惟許愛凌覺得奇 怪,而驚覺被騙。  
四、羅國誌於鎰誠開發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4樓,下稱鎰誠公司)當靠行業務員時,葉千緯亦係鎰誠公 司靠行業務員,另郭旭紳(更名前為郭力瑋)、謝家豪則為 富圓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3 4,下稱富圓公司)靠行業務員,陳霈羽則為禮優開發有限 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55,下稱禮優公司 )靠行業務員(謝家豪葉千緯陳霈羽三人另結),皆以 仲介靈骨塔塔位買賣為業,均明知並無買家欲購買張瀞方所 持有的塔位,亦無「購買塔位捐贈,可以節稅」的方案,竟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的詐欺取財犯意聯絡 ,接續為下列行為:
 ①於107年4月間(起訴書誤載為105年,已經檢察官更正),謝 家豪及郭旭紳以富圓公司業務員名義,一起向張瀞方佯稱: 有買家要買張瀞方所持有的塔位,但要先繳節稅款26萬元等 語,使張瀞方陷於錯誤,誤以為確實有買家存在,可用購買 塔位捐贈的方式節稅,而應允付款,遂於107年5月9日在台 北市○○區○○路00巷0號全聯福利中心旁公園,將26萬元現金 交給謝家豪及郭旭紳,後取得蓬萊陵園墓地型永久使用權狀 2紙,謝家豪及郭旭紳並表示後續會另有他人來接手。 ②再於107年6月7日,由葉千緯以謚誠公司業務員名義,向張 瀞方佯稱:張瀞方可將其父親在鴻源公司的認購憑證10張 ,換購60個塔位,惟每個塔位要繳13萬元,將來每個塔位



可以85萬元出售等語,使張瀞方陷於錯誤,誤以為可用鴻源 公司憑證換購塔位,而應允換購60個塔位,分別於107年9月 11日在台北市○○區○○○路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前 交付364萬元現金及於107年10月2日在台北市○○區○○路00巷0 號全聯福利中心旁公園交付442萬元現金給葉千緯,後取得 蓬萊陵園墓地型永久使用權狀60紙(張瀞方共付806萬元, 但60塔位僅應付780萬元,故多付的26萬元則被葉千緯取走 )。
 ③至107年10月間,葉千緯再向張瀞方佯稱:張瀞方可獲得4千 多萬元價金,惟稅金要繳45%即2千多萬元,可用購買塔位捐 贈的方式節稅等語,使張瀞方陷於錯誤,誤以為確實可以4 千多萬元出售塔位,要再以購買塔位捐贈的方式節稅,應允 購買69個塔位,而於107年11月1日在台北市○○區○○○路00號 前,交付897萬元現金給葉千緯,後取得蓬萊陵園墓地型永 久使用權狀69紙。
 ④於107年11月間,葉千緯羅國誌張瀞方,一起向張瀞方佯 稱:張瀞方所持有的未上市股票有賠償方案,建議張瀞方買 60個塔位,一個塔位13萬元,買一個塔位可獲8萬元補償金 ,但要先付全額購買,過完年後才會退錢等語,使張瀞方陷 於錯誤,誤以為買未上市股票有賠償方案,而於108年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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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虹林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今日順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崧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