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186號
TPDM,107,附民,186,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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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86號
原 告 林文欽


被 告 天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清算人 李晟瑞
被 告 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兼清算人 汪秀英

被 告 柯威任

陳睿達
被 告 虹林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兼清算人 李睿霖
被 告 王皓泰
孫嘉祥 住○○市○○區○○路000巷0號2樓 張棉
棉 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之3 葉千緯
住○○市○○區○○路0段0號0樓
游子謙
殷孝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其中被告李睿霖游子謙王皓泰、孫
嘉祥殷孝可張棉棉葉千緯均經本院認定有對原告施用詐術
,並經本院判決有罪,而其餘被告,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5條第1
項共同侵權行為或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
任,為有理由,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彭慶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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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虹林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