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8號原 告 張月雲 李素子 席曉蘭 楊書琴共同選任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原告即承受受訴訟人 劉君强 劉君偉 朱麗娟共同選任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 被 告 展雲事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鍾克信被 告 法藏山極樂寺代 表 人 簡坤良被 告 佛林寺代 表 人 蔡坤極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邵明斌被 告 新都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崔玉祥被 告 豐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俊賢被 告 綺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雅正被 告 濎鋒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志朋被 告 新和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志龍被 告 富山生活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美之被 告 李晟瑞 李睿霖 傅劍清 姬文宇 林金令 邱國興 汪秀英 李衍鋒 陳燕鈴 周駿驊 劉凱文 黃鐘毅 方奕榜 李鎮宇 陳柏瀚 黃士原 陳競學 陳睿達 李芷羚 蔡昊宸 謝岳峯 林秉燊 孫嘉祥 嚴麗琴 林素梅 殷孝可 沈妤柔 葛香瑩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李晟瑞、邱國興、陳燕玲、周駿驊等人 詐騙原告張月雲等人部分,經本院判決有罪,雖被告李睿霖故意詐騙原告張月雲等人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原告張月雲等人所取得的偽造萬福禪寺天蓮寶塔永久使用權狀,被告李晟瑞及邱國興是經由被告李睿霖及傅劍清介紹所取得,被告李睿霖及傅劍清恐有過失,又原告另主張被告法藏山極樂寺、佛林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新都金寶塔,均為寺廟型塔位,不能委託被告展雲事業有限公司、新和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富山生活有限公司等代為銷售,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或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並非無據,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聖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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