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7年度,66號
TPDM,107,重附民,66,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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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即
承受訴訟人 林泰谷
被 告 宏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清算人 陳弘凱

被 告 李睿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林長
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陳弘凱對原告林長清詐騙部分,業經
本院判決有罪,原告主張被告宏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僱用人,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而被告李睿
霖對原告林長清詐欺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原告林長清
取得的偽造萬福禪寺塔位永久使用權狀,是被告張弘凱經由被告
李睿霖介紹才取得,被告李睿霖恐有過失,從而原告林長清主張
告李睿霖為民法第185條第1項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
責任,並非無據,惟原告林長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於11
1年4月10日死亡,今原告林長清之法定繼承人林泰谷已聲明承受
訴訟,然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彭慶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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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